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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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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冲突中如何平衡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这场案例研讨给出答案……
2022-02-25 02:16:04 来源:楚天法治 点击: 0
  强制传唤中咬伤民警构成妨害公务罪还是袭警罪?执法程序瑕疵是否影响实体案件定性?执法司法理念与办案标准尺度该如何把握?2月22日,蕲春县检察院举办开年第一期青年干警案例研讨,就一起典型公私冲突中的程序瑕疵案件处理问题展开深入讨论。
  案情介绍:
  民警王某接到一处厂房家具失窃警情,初步调查后,发现现场门窗锁均未被损坏,进入厂房内部需要打开两扇门,一扇是厂房外围的电控门,需门卫李某使用遥控器打开;一扇是设有密码锁的厂房大门,门卫李某曾以方便厂房招租为由获取过该门密码。经分析,民警王某认为李某极有可能知情,便带领两名辅警于案发现场对李某进行询问,李某坚称其不知情,王某便要求李某随其回所配合调查,但未出示书面传唤证,亦未说明传唤原因,被李某拒绝,随后民警对李某进行强制传唤,在强制传唤过程中李某咬了民警王某右小臂一口,经鉴定,王某右小臂的伤情构成轻微伤。
  会上,第二小组组长方玉介绍了基本案情。参会的青年干警就该案件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程序瑕疵是否影响案件认定等争议问题展开了激烈的交流研讨。
  “针对李某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可能涉嫌妨害公务罪和袭警罪两个罪名,二者区别在于侵害对象不同,妨害公务罪针对一般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而袭警罪则针对依法执行职务的警察,本案中,民警未有充分证据证实李某有作案嫌疑,在既未出示工作证和传唤证、也未说明理由的情况下对李某强制传唤,违反了法律规定(传唤应当出示传唤证,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说明传唤理由),故不属于依法执行职务,因此李某不构成袭警罪。”第一检察部干警童登科表示。
  “本案认定李某是否构成袭警罪应综合考虑以下三点:一是主观过错大小,二是暴力程度强弱,三是伤情结果轻重。本案现有证据暂不能判定李某为盗窃行为人,在调查案件时民警王某瑕疵执法在前,李某反抗撕咬行为在后,且经鉴定伤情结果为轻微伤,依据刑法谦抑性原则,结合当前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对于执法不规范等事出有因的暴力袭警行为,应从严把握入罪标准。”司法行政事务管理局干警张灵敏说道。
  “我认为此案例中李某构成袭警罪,虽然民警在对李某传唤过程中存在一定瑕疵,但该瑕疵不足以影响定罪,配合公安机关调查是每个公民的义务,李某若对民警执法过程存在质疑,可通过合法渠道反映投诉,而不能直接以暴力方式伤害民警,若放纵此种行为,将会影响执法权威。”第四检察部干警丁建祺表示。
  “本案中民警王某因办理案件传唤犯罪嫌疑人,属于正在执行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同时符合妨害公务罪和袭警罪的对象条件,而李某是在王某等人传唤过程中拒不配合,在拉扯中咬伤王某,其行为主观上是妨害传唤工作的进行,不同于故意针对警察实施的人身伤害,且造成的危害结果是轻微伤,因此综合评判认定李某构成妨害公务罪更为合理,但民警王某在传唤程序中存在一定不当,可酌情对李某从轻处罚。”第二检察部干警余梦亭表示。
  ……
  “本次讨论选择的案例争议较大,也较为典型。公私冲突中程序与实体发生碰撞时,办案人员需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持续更新司法理念,审慎把握入罪标准,办案时把天理、国法、人情融为一体,注重社会矛盾化解、诉源治理,努力让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听完各青年干警的精彩研讨后,该院团委书记陈萍进行了点评。
  该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陈兰芳总结道,开展青年干警案例研讨,是落实省院“素能提升年”要求中“理念破冰学习研讨”活动的具体举措,全体青年干警要通过案例研讨转变司法理念,提高业务素能,改进工作作风,将追求极致、止于至善的工匠精神融入司法办案中,锻造“五个过硬”蕲春检察铁军,为实现“五个一流”奠定坚实的人才基础,推动检察工作提质增效、争先创优。
  (张灵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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