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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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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大冶:对一名身患疾病罪犯是否适用暂予监外执行召开听证会
2022-02-22 09:31:15 来源:楚天法治 点击: 0
        2月21日,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对一起暂予监外执行审查案件召开听证会,会议由党组成员、副检察长陈正义主持,邀请了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和法院相关办案人员参加听证会。
        2022年1月27日,罪犯刘某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由于刘某某患有疾病,法院委托有关部门对其的病情进行鉴定,经黄石市中心医院医学鉴定委员会医学诊断,刘某某患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陈旧性心肌梗死、多支冠脉支架植入后,心动能Ⅱ级、高血压Ⅰ级并有心肌梗死病历,属于高血压病很高危范围,同时有颈动脉斑块形成靶器官损害,属于《暂予监外执行规定》附件《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三款第四条所规定之疾病,并且达到了规定的严重程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在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前,应当征求人民检察院意见。
        收到法院《征求意见函》后,大冶市人民检察院当即组织召开听证会,邀请了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和法院相关办案人员参加听证会。听证会上,法院代表陈述了暂予监外执行的理由,案件承办检察官宣读了对刘某某所患疾病所做的刑事医学鉴定结果,参加听证会的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审查了相关资料,并各自发表了对是否同意对罪犯刘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意见。
        鉴于陈某某的实际情况,同时考虑到其已经认罪认罚,罪行较轻,对居住社区的不良影响较低,检察机关认为,可对陈某某适用暂予监外执行。  
        “检察机关在本案办理过程中,严格依照法律程序,主动接受社会各方的监督,既能够充分听取各方意见,也使参会的人员能全面了解检察机关的司法公开、公正、透明,保障了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会后,大冶市人大代表、东岳路街道办事处保康社区党委书记陈丽对检察机关办理案件进行公开听证的做法给予了肯定。
         听证会后,陈正义副检察长表示,检察机关将虚心听取各位听证员的意见,认真贯彻落实高检院和省市院的部署要求,坚持“应听尽听”原则,主动借助“外脑”,接受监督,将公开听证作为办理该类案件的常态化机制,加大力度保障公众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实现办案“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 彭小陛  杨运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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