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张某的企业分布在深圳、惠州等地,因为张某入矫脱离管理导致企业骨干人员流失、企业业务受损。可以考虑同意张某的跨省活动申请。”
“既要对张某起到教育惩戒的法律效果,也要保证企业正常运转,司法机关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采取灵活的监督方式。”
日前,在针对张某是否可以跨省活动的公开听证会上,人民监督员说道。
社矫对象张某的户籍所在地为咸宁市嘉鱼县某镇,其本人长期在深圳、惠州等地工作,系三家公司的董事长、法人代表。2021年9月因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案件判决生效后,张某被交付至嘉鱼县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执行缓刑。按时报到后,张某改正态度较好,服从社矫管理,严格遵守社矫局的相关工作要求。
由于张某在缓刑考验期不能亲自在公司指导工作,由张某担任董事长、公司法人的深圳、惠州两家公司,出现了公司业务严重受损、骨干员工离职,企业发展和正常运营遭受重创的困境。嘉鱼县社区矫正管理局遂就张某的跨省活动情况向检察院提出申请。
嘉鱼县检察院第三检察部认为,经过充分的社会调查,张某表现较好,充分认识到自身的过错,积极改正。且根据相关规定,社区矫正对象确因工作和生活需要经常性跨市、县工作的,可以由本人提出申请,提供完备资料,进行申请。考虑到张某的企业远在深圳,其本人对企业日常管理的缺席确实给企业正常运营造成影响。嘉鱼县检察院决定召开公开听证听取听证员意见。
听证会上,人民监督员和听证员结合实际情况就张某的跨省活动充分发表了意见,一致同意张某的申请。
(李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