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规范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监督审判机关严格依法适用暂予监外执行,2月16日,阳新县检察院第三检察部检察官方达强出庭参加阳新县法院对两起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案举行的听证会,依法对此次活动进行监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在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前,应当依法征求人民检察院的意见。
收到出席通知书后,阳新县检察院第三检察部安排专人对法院拟决定监外执行的杨某某非法采矿案和张某开设赌场案的相关法律文书、检察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及情节等内容进行了认真审查和鉴别。
罪犯杨某某因犯非法采矿罪被阳新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其多次去医院检查,被确诊患有高血压三级(高危级),不适宜羁押,其向阳新县法院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罪犯张某因犯开设赌场罪被阳新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其患有直肠恶性肿瘤等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符合两高两部一委《暂予监外执行规定》之附件《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规定的严重疾病条件。
听证会在阳新县法院举行。检察官方达强对此次审理活动是否合法进行了现场监督。对两名罪犯在庭前提交的暂予监外执行申请书、医院检查诊断病历、司法鉴定意见书及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当庭询问了二罪犯的既往病史,发病症状,所犯罪名及判决刑期等基本情况,排除两名罪犯不是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罪犯,并正告二罪犯要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管理规定,服从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和教育,一旦其有违反社区矫正管理相关规定的行为,检察机关有权监督人民法院对其收监执行。
出席此次暂予监外执行听证会,是检察机关落实《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精神,防止司法机关违规违法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具体体现。同时,通过对法院拟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证据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和派员对听证会进行现场监督的方式,既监督防止出现“纸面服刑”等乱作为现象,又监督防止该放不放,给监管场所带来潜在风险的不作为,从源头上防止监管场所发生在押人员突发急病乃至病亡事故的发生,为保障看守所的监管安全发挥了检察监督作用。
(彭小陛 方达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