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9日,大冶市人民检察院接到法院判决书,法院完全采纳检察院提出的再审检察建议内容,被告人周某某、黄某某等六人因犯虚假诉讼罪,分别被判处一年至一年八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至此,一起以签订虚假施工合同骗取企业拍卖款的案件在检察院监督下尘埃落定。
大冶市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发现周某某、黄某某诉某食品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存在虚假诉讼嫌疑,由于两起案件案由相同、被告相同、两个原告原为雇佣关系,办案人员经请示后决定将两个案件并案调查核实。
经查明:2011年,周某某借给某食品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某60余万元用于工程建设。2012年,黄某某承接了该公司部分附属工程,工程款为10多万元。由于刘某某资金周转不畅,多方举债,不能按时还款,被众多债权人起诉到法院,法院将该公司土地、厂房查封、拍卖,发现该公司资不抵债。
周某某、黄某某为了将自己的普通债权转变为优先债权,在某食品公司的拍卖款中得到优先分配,与他人恶意串通签订虚假合同,伪造相关证据后向法院提起诉讼。由于周某某、黄某某等人恶意提起虚假诉讼,骗取法院出具调解书,在法院的财产分配方案中享有优先执行权,而普通债权人朱某某、雷某某等5人共计1449万元的债权分配金额均为零,损害了其他众多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侵害了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
由于该案时间跨度久远、工程结算资料遗失、重要当事人刘某某因病去世,给调查取证工作带来了很大的不便。大冶市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抽丝剥茧,围绕《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结算书》、欠条等证据展开调查核实,先后多次走访了法院、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工商局、各类商业银行等10余家单位,询问相关人员20余人次,共调取各类证据50余份,最终取得了上述两起案件存在虚假诉讼的确凿证据。经该院检委会决定,依法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书。
收到检察建议后,法院对两起虚假诉讼案依法启动再审程序,同时裁定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黄某某等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了裁判文书,制作了财产分配方案,其行为妨害了司法秩序,已经构成虚假诉讼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 彭小陛 杨运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