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12月16日上午,由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市某行政机关梁子湖分局未依法履行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当庭宣判,责令该局于本判决生效后六个月内对案涉违法行为继续依法全面履行监督管理的法定职责。
2020年12月,梁子湖区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位于梁子湖区太和镇大道133号米厂后院的国有建设用地上建设有多栋建筑。经核实相关情况,该用地属鄂州市梁子湖区粮油购销公司所属米厂于1998年底以划拨方式取得,并于2014年9月未经批准与鄂州市梁子湖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区城投公司)签订合同书,将划拨取得的部分土地中共计22312.2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区城投公司。
2016年7月,区城投公司未经批准与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合同书,将该宗土地转让给该公司,该公司既没有向当地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也未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登记。其后,该公司当时的法定代表人、土地实际使用人谢某未经批准,改变土地用途,在该宗土地上建成多栋建筑。
结合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2021年6月,梁子湖检察院向职能部门市某行政机关梁子湖分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积极履行监督管理法定职责。同年8月,该局回复检察机关,但截止提起诉讼前,违法事实依然存在,国家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
经指定管辖,该案由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庭审过程中,华容区检察院针对未经批准非法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违法行为,谢某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国有划拨土地,改变土地用途的违法行为,进行充分的举证论证,认为市某行政机关梁子湖分局作为县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应当对违法行为履行监管职责。同时进行释法说理,呼吁大家积极落实好“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的基本国策,给子孙后代留下良田沃土、绿色田园,为国有土地资源保护贡献力量。
合议庭当庭进行宣判,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被告也表示涉案违法行为确实违反了我国土地保护、管理制度,损害土地资源,侵害了国家利益,接受检察机关的监督,下一步将会同相关部门积极全面履行法定职责。
“全程旁听了这起行政公益诉讼起诉案件的庭审,让我深切感受到检察机关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决心,同时也警示我们行政机关要依法积极履行职责。”庭审结束后,一名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由衷表达自己的感受。
“实践中,行为人通过非法转让、占地违建等方式侵占国有土地,行政机关由于恢复成本高、执法难度大、阻力强,难以形成监管合力和震慑力,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通过发出检察建议和提起公益诉讼,督促行政机关全面履行职责,破除不想管、不敢管、不能管的‘坚冰’,才能更好守护国家土地资源。”华容区检察院分管公益诉讼工作的副检察长李学军说道。
(贾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