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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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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发学习热情 优化思维方式 石首市检察院举办检察官大讲堂以及青年干警案例研讨活动
2021-09-06 21:38:57 来源:楚天法治 点击: 0

  
“我们办案子要有问题意识,第一要考虑到管辖权问题,公安机关的管辖和司法上的管辖不一致......”

 
  9月1日晚,石首市检察院灯火通明,推开会议室大门,原来是该院第二检察部主任胡灏在为该院青年干警带来一场生动的检察官大讲堂。
  胡主任从管辖权问题、证据三性问题等方面,以办过的案子为例,深入浅出地分享自己多年办案的经验和心得。
大家纷纷表示胡主任的讲课干货满满,既帮助他们解答了办案中产生的困惑,又给他们指出了办案中看似普通却尤其需要注意的细节。
  在浓烈的学习气氛下,接下来开展的青年干警案例研讨活动就格外的火热,大家踊跃发言,争相发表自己的意见看法。

 
  “我认为张瓜农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他骗取的货物价值未达到合同诈骗的入罪标准,因此其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客观要件,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就一定是符合普通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的。”
  “我觉得还是应该按照合同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来判断。张瓜农行为所侵犯的法益完全涵摄于合同诈骗所保护的法益之中,案例基本是以合同为根本,是法律承认的合同,应当按照合同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来判断。”
  “没错,不过本案的涉案金额只有17100元,达不到合同诈骗20000元的立案标准。所以我认为张瓜农的行为不应认定为犯罪。”

 
  最后,主持人熊峰向大家介绍了该案的判决。
  该案一审和二审判决均认为,被告人张瓜农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而后故意隐匿自己的行踪和联系方式,拒不给付货款,属《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明文列举的第(四)类合同诈骗行为,该行为不仅侵犯了种植户私人财产所有权,同时也侵害了国家的合同管理制度、扰乱了市场秩序,符合合同诈骗罪的犯罪特征,属于合同诈骗行为。
  因此,评判张某某的行为应适用《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的法条。由于张某某的诈骗数额未达到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规定的合同诈骗案2万元的立案追诉标准,故张某某的行为不应认定为犯罪。
  据悉,本次检察官大讲堂以及青年干警案例研讨,既丰富了青年干警的理论知识,加强了他们的办案技巧,又拓宽了他们的业务视野,还提升了他们的表达能力。
  石首市检察院将常态化开展青年干警案例研讨活动,进一步激发青年干警的学习热情,优化检察干警的思维方式。
  胡怀文 刘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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