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5-13 15:45:54 来源:楚天法治 点击: 0
武穴一朱姓男子利用职务之便,多次私吞公司财产,近日,经武穴市检察院提起公诉,市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朱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案情回顾
2016年至2018年期间,朱某在担任湖北某工程咨询公司纸厂经理,多次利用职务之便,贪谋私利。2018年7月,被告人朱某利用其儿子银行卡收取公司客户货款13万余元;2016年11月至2018年8月期间,朱某在采购原材料黄粉过程中,提前与供应商姚某谈好价格,并要求姚某将送货单上的价格在之前谈好的价格上加几千块钱,待公司付款后,由姚某将多收的16万余元货款转账给朱某;2017年10月至2018年5月,朱某在采购原材料过程中谎称吴某是材料供应商,要求公司将货款共计28万余元转给吴某,吴某随后将上述货款转给朱某,朱某从他人那里购买价值18万余元的黄粉送回公司,侵占公司资金8万余元。朱某在职期间,共侵吞公司财产约38万元。
检察官办案
检察官认为,朱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据为己有,数额较大,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件中,朱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案发后,朱某已经全部退还其侵占资金,并取得湖北某工程咨询公司谅解。据此检察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朱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法院采纳检察院量刑建议,遂作出如上判决。
今年以来,武穴市检察院办理涉营商案件93起,从严打击危害市场主体犯罪35件63人;强化对企业家等创新主体的保护,不起诉3人;在处理涉营商案件时,武穴市检察院从企业、社会影响等多角度分析考虑,依法保障市场主体的的合法权益,全面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武穴市经济蓬勃发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赵兆 钟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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