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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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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山公安破获黄冈首例提供侵入 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案
2020-11-04 21:26:25 来源:楚天法治 点击: 0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第9条增订的《刑法》第285条第3款的规定,犯提供非法侵入或者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17年工信部也明确规定,未经电信主管部门批准,不得自行建立或租用专线(含虚拟专用网络VPN)等其他信道开展跨境经营活动。
近日,英山警方破获黄冈首例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案,抓获郝某某、贾某某、杨某某三名犯罪嫌疑人,缴获作案电脑、手机等涉案物品一批。
 
2020年9月初,英山县公安局网安大队在办理罗某某未经允许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行政案件发现,涉案人员罗某某曾向一网友购买翻墙工具。
英山网安大队立即将该情况上报,省、市公安机关高度重视,要求网安大队进行立案侦查、打击源头。在上级部门的支持下,经过深入研判、溯源摸排,英山警方迅速锁定了该网民的身份,郝某某,男,25岁,河南省新乡市人。
 
10月13日,英山民警赶赴河南省新乡市,将郝某某抓获。进一步侦查发现,郝某某与同乡人员贾某某、杨某某二人存有合作关系。随后,在当地警方的大力配合下,贾某某被抓获到案,杨某某也主动投案自首。
 
经询问,2018年22岁的贾某某留学回国后,发现访问国外部分网站受限,于是开始在网上自学,自行建立VPN进行“翻墙”,并创建某网站,在该网站上出售能够使用VPN的账户、提供相关教程及在线帮助。发现销售翻墙工具还能赚钱,贾某某的高中同学郝某某、杨某某也决定参与进来,共同进行售卖。 
自2018年至今,三人共出售翻墙工具5000余次,非法获利50余万元。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目前,三名犯罪嫌疑人已被采取强制措施,案件还在进一步侦办中。
熊毅  段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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