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处置交通违法行为、保障群众平安出行,是交警的法定职责,执法工作应当得到社会理解与配合。恶意辱警、造谣诋毁执法工作,既是对执法权威的公然挑战,更触碰了法律底线,必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9月4日14时许,通城县五里镇居民戴某某因此前交通违法被交警依法处罚,心生不满,在一个480余人的微信群内发布“已经开学了,该捞的已经捞够了”“这个交警昨晚打牌输了,搞今晚的经费”等言论,恶意侮辱、诋毁公安交警正常执法工作。上述言论在微信群扩散传播,在网络空间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接到线索后,通城县公安局隽水派出所迅速开展调查。经查,戴某某发布的相关言论均无事实依据,系其个人编造。目前,戴某某因寻衅滋事被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警方提醒:
执法有尺度,言论有边界。公民享有言论自由,但自由不等于肆意妄为。在微信群等网络空间公然侮辱执法人员、捏造事实诋毁执法工作,既侵害民警人格尊严,也可能扰乱网络公共秩序。对交警执法有异议,可通过行政复议、行政申诉、信访等法定途径理性反映;通过造谣、辱骂等方式发泄私愤,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或者随意殴打他人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无故侵扰他人、扰乱社会秩序的寻衅滋事行为。
(李佳玫 杨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