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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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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未牵绳拉布拉多扑伤路人,犬主被罚又赔钱!
2026-08-10 10:01:47 来源: 点击: 0
       生活中,不少养犬市民抱着“自家狗温顺、出门不用牵”的侥幸心理,放任犬只自由跑动。殊不知,不牵绳不仅暗藏伤人隐患,犬主还要吃罚单、掏赔偿。
       近日,通城县公安局隽水派出所处置了一起因遛狗未束绳引发的伤人纠纷,用真实案例敲响文明养犬警钟。
       7月29日19时许,辖区居民徐某某报警:其在隽水镇元帅路段正常行走时,一只未拴绳的拉布拉多犬突然冲来扑咬、抓挠,致其臀部、腿部多处抓伤,外套也被抓破。
       民警迅速调取沿途监控还原经过——犬主王某某当晚携犬外出散步,全程未按规定为犬只佩戴牵引绳、未采取任何安全管控措施,任由犬只在路面随意跑动,最终犬只失控抓伤路人。
       目前,王某某被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全额赔偿受害人徐某某的医疗、衣物损失等费用,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警方提醒:
       养宠是个人爱好,但守法是不可逾越的底线。我们再次呼吁每一位养犬人:进入公共场所,自觉遵守规定,采取安全措施,防范动物伤人,主动避让行人,尤其注意老人与儿童,及时清理粪便,维护公共环境。规范养犬,既是对他人安全的负责,也是对爱犬最好的保护。
       法律链接:
       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九条:
       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出售、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李佳玫  何静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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