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开展“为民办实事”活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7月20日,麻城市法院福田河法庭在多次调解未果的情况下,当庭判决,依法保障了2岁幼儿秦某甲的财产权利,宣判后,原、被告均服判息诉,获得了当地群众一致好评。
2020年这一年对不满2岁的秦某甲来说,是波折不断的一年。先是其父亲因工伤去世,之后其外祖母因病去世,其母亲因精神受到刺激,经鉴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秦某甲和其母亲与其外祖父生活在一起,三人相依为命。秦某甲的父亲去世后,其工作单位支付了工亡赔偿金100余万元至秦某甲祖父的银行账户中。秦某甲的母亲、外祖父、祖父母共同协商,签订了分配协议一份,约定秦某甲应分得赔偿金60万元,该款购买理财基金,作为秦某甲的抚养费,待秦某甲成年后自行支配,其他人不能动用。但协议签订后不久,秦某甲的伯父秦某乙在未征得秦某甲其他亲人的同意的情况下,将上述抚养费60余万元取出,全部用于购买了某保险产品。保险合同约定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均是秦某乙。
今年3月,秦某甲向法院起诉,要求秦某乙返还上述抚养费。福田河法庭主审法官蔡波收到该案后,考虑到原、被告双方是叔侄关系,多次组织调解,尝试修补双方及其他家人之间的亲情,并提出了诸如由秦某乙与保险公司协商退保、更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由秦某乙另行筹措等额的现金存款设立共同监管账户或者办理公正提存手续等调解方案。但各种调解方案都因秦某乙的拒不配合而未能落地。秦某乙认为自己作为秦某甲的伯父,有权代为处分秦某甲的抚养费,并认为其行为没有侵害到秦某甲的利益。但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的财产由其监护人代管,具有法定监护资格的是其近亲属,叔伯不属于近亲属范围。秦某甲母亲虽经鉴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其外祖父、祖父母健在,秦某乙不具有监护资格,无权处分上述抚养费。
法庭上,主审法官蔡波耐心对秦某乙进行释法析理,使秦某乙认识到其擅自取出侄子秦某甲抚养费购买保险,保险合同内容均与秦某甲无关,导致秦某甲无法支配抚养费,也无法享有收益,侵犯了秦某甲的财产权利,秦某乙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法官当庭判决秦某乙在指定期限内向秦某甲返还抚养费60万元。双方收到判决书后均服判息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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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正涛 汪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