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天法治黄石讯(彭小陛 通讯员 刘家云)近年来,大冶市在推进市域治理现代化建设示范点工作中,充分运用人民调解独特的组织形式和方便灵活、形式多样的工作方法,发挥群众力量,实现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最大限度地彰显了人民调解工作的人民性,打造出了独具特色的人民调解“大冶模式”。
顺应现实需要
构建“大冶模式”组织体系
早在2012年,大冶市和各乡镇街道就相继成立了市人民调解中心和乡镇街道调解中心,分别负责全市和所在乡镇街道的人民调解工作;随后,大冶市和全市16个乡镇街道、383个村(社区)又相继成立了市、乡镇街道、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形成了大冶市人民调解工作管理的“两级中心”“三级网络”,实现了人民调解组织在全市的全覆盖。
大冶市人民调解中心作为全市大调解工作格局的神经中枢,承担全市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协调、培训、考核等职责;乡镇街道人民调解中心依托乡镇街道综治中心组建,共同构筑起层次分明、分级负责的调解工作平台。作为“三级网络”中的市人民调解委员会、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与市、乡镇街道人民调解中心建设同步完成。同时,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和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合理设置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大冶市、各乡镇街道、村(社区)妇联相继成立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或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站;大冶市卫健局、市人社局、市交通局、市教育局、市住建局、市信访局等行业主管部门分别成立了医患、劳动人事争议、交通运输、校园、物业、信访等行业(领域)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建工作,实现“行业内纠纷行业内解决、专业性争议专业内化解”。经多年的努力与实践,形成了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政法综治组织协调、司法行政具体负责、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全市大调解工作的“大冶模式”。
满足群众需求
探索建立“大冶模式”运行机制
为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结合市域治理现代化建设示范点工作的需要,大冶市相继建立了市级和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综治中心,并将人民调解中心入驻相对应的综治中心集中办公,协调全市人民调解工作,探索建立被称为“大冶模式”的五项运行机制,切实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奋力向“七无三零”(即无涉访违法行为、无刑事治安案件、无邪教、无黑恶势力、无公共安全事故、无毒害、无群体性事件和零酒驾、青少年零犯罪、青少年零受害)目标迈进。
探索建立矛盾纠纷调处多方联动工作机制。根据个案调解工作需要,由综治中心统一调度,市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派人参与个案矛盾纠纷调解,实现了调解力量从分散型向聚合型转变、调解标准从随意性向规范性转变、调解方法从单一性向多样性转变。
探索建立矛盾纠纷排查预警机制。大冶市综治中心、市人民调解中心每月和重大节假日前,都要指导各乡镇街道调解中心对辖区进行一次矛盾纠纷大排查,对一些苗头性、倾向性突出问题,及时分析研判,提出工作建议,制定调解预案,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调处在初始阶段。
探索建立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配合的“三调”衔接机制。大冶市司法局和市人民法院联合成立“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市政法委派遣5名专职人民调解员到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办公,同时对各行业(领域)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适时予以指导,实现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无缝对接。
探索建立矛盾纠纷检查督办机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对分流指派给乡镇街道或部门调解的矛盾纠纷,市综治中心、人民调解中心跟踪督办;对重大疑难矛盾纠纷和跨区域矛盾纠纷,由两个中心人员一对一包案协调处理。
探索建立工作奖惩机制。对调解工作表现突出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定期组织上报市政府进行表彰奖励;对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不力,致使社会矛盾纠纷高发或激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实行责任倒查,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依靠集体智慧
推出“大冶模式”工作法
结合调解工作实践,大冶市人民调解中心逐步总结出依法规范化调解纠纷的“大冶模式”三步工作法:即根据纠纷当事人的申请,查明纠纷事实,锁定证据;由调解员组织双方当事人辨明纠纷性质,初步确定法定调解标的;组织纠纷双方当事人围绕法定标的,进行情、理、法、俗的交锋,在自愿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大冶模式”工作法的推广,让全市广大调解员有了规范的操作指引,大大提高了人民调解案件的效率与成功率。且让每一件纠纷的调解现场变成了宣传法律、政策的普法课堂,起到了“调解一件宣传一片”的良好效果。
近三年来,大冶市各级调解组织共受理矛盾纠纷调处案件3630件、调解成功3499件、签署协议3499份、成功履行3499件、涉案总金额2.4亿元、调解成功率达96%;共开展矛盾纠纷排查2542轮,排查发现矛盾纠纷2503起.预防纠纷2120起。无一例民间纠纷转化为民商事案件、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