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10日,通城县人民调解中心正式建成,启用以来共调处各类矛盾纠纷106件,其中婚姻家庭纠纷11件,合同纠纷10件,交通事故纠纷33件,民间借贷纠纷14件,劳动争议纠纷31件,人身损害赔偿纠纷3件,医疗事故纠纷1件,其它纠纷3件,收到当事人捐送锦旗4面,受到了县委县政府的充分肯定,赢得了群众的普遍赞誉,充分发挥了人民调解维护社会稳定第一道防线的作用,成为我县矛盾纠纷调解工作的中心平台。
调解队伍专业化
“让专业的人干专业的事”,为确保矛盾调解的质量和效率,中心从县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等14家单位精心选聘调解员25名(常驻中心调解员10名),调解员中既有法官、律师等专业人员,也有公安、人社等部门的业务骨干,还有虽已退休仍发挥余热的调解经验丰富的老干部。特别是聘请了党的十九大代表、市委委员、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负责人续辉同志,着力打造具有通城特色的矛盾纠纷调解品牌。调解员坚持依法调解、法理结合、以理服人、以情感人,把矛盾调解纳入法治轨道,让群众怒目相视而来,握手言和而归,一个个矛盾纠纷得到妥善化解,维护了社会稳定。
调解资源集约化
调解中心整合了各相关职能部门的资源,共有续辉调解工作室,婚姻家庭纠纷调委会,交通事故纠纷调委会,环境污染纠纷调委会,医患纠纷调委会,劳动争议调委会,土地资源、林地权属纠纷调委会,征地拆迁、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纠纷调委会等8个县直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委员会集中进驻,有效解决了目前现有的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场所分散、资源零散等问题,并引入法律援助、公证、司法鉴定、诉前调解、司法确认等法律服务资源,衔接行政复议等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实现调解资源集约化供给,提供“一站式”矛盾调解服务。
调解中心重点加强了与县法院的协同配合,共同落实“诉前调解”和“司法确认”制度,畅通诉调对接渠道,县法院派驻法官到调解中心,将适用于人民调解的民事矛盾纠纷引导到调解中心先行调解,实行先调后诉,对达成的调解协议及时进行司法确认,增强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调解不成再进入诉讼程序,降低了法院的民事案件受理率,节约了司法成本,提高了案件调处效率,消除了矛盾双方的对立情绪,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
调解矛盾精准化
调解中心下设办公室,调解案件由办公室统一受理,根据案件类别指派到相应的专业调解委员会,由各专业调解委员会调解员“专家坐诊”、“对症下药”,确保调解的精准性、专业性和成功率。对于涉及到多部门多领域的矛盾纠纷,调解中心办公室统一协调各相关职能部门集体会商,形成调解合力。对于重大、疑难、群体性矛盾纠纷,选派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等专业人员参与,依法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报告上级领导进行包案研判化解,实现调解案件的精准受理、精准研判、精准化解。
上访申诉达八年 调解息诉解心结
<案例简介>
通城县隽水镇李某于1980年入伍,在部队服役期间因公负伤,1984年10月,李某退伍回乡后,按政策规定由通城县劳动人事局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分配到通城县物资管理公司工作,李某先后在物资管理公司(后改为物资总公司)和下属单位物资车队、煤碳公司、机电公司担任汽车司机工作。2010年通城县物资总公司等单位与商业局(商业总公司)合并为通城县商务局。2011年12月31日,通城县商务局成立机电公司改制工作组实行企业改制,机电公司注销,李某与机电公司改制工作组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李某领取了一次性安置费、养老金16500元。2013年10月8日,李某以在部队服役期间因公负伤为由申请伤残军人残情鉴定,2014年10月8日,湖北省民政厅作出决定同意李某评定伤残等级,同月10日,湖北省民政厅发证确认李某因公残疾8级,自该年10月份起,李某按湖北省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残疾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每年享受八级残疾军人抚恤金。2013年12月5日,李某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通城县商务局在李某《工伤认定申请表》用人单位意见一栏中意见为“李某原为县物资(已合并到商务局)机电公司职工,2011年与原单位实行了一次性买断安置,以上情况属实,同意申报工伤认定”。2014年11月14日,通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决定:"我局于2014年10月29日受理了李某的工伤认定申请后,进行了走访调查,经核实,确认申请人提供的资料真实有效,李某属于旧伤复发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属于工伤视同范围,现予以认定(视同)工伤”。2015年1月28日,咸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李某的伤残等级程度为9级。后李某找通城县商务局要求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协商未果后,向通城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申请,要求落实恢复与通城县商务局间的劳动关系,支付工伤赔偿,共计99527元整,补缴2001年元月份至2011年12月份期间的养老保险金和有关工资待遇。2015年4月2日,通城县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以因无法确定用工主体和李某本人准备就上述问题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为由,下达隽劳人仲不字(2015)第04号不予受理通知书,2015年4月20日,李某向通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7年8月12日,通城县人民法院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后李某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3月1日,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李某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李某一直不服,先后多次进京及到省市等单位上访。
<调解过程>
当事人李某反映其所在企业机电公司改制后存在遗留问题未解决,一是职工养老保险存在断缴情况,需由单位补交;二是其本人属工伤人员,要求发放工伤补助金;三是本人家庭困难,要给予生活照顾。
县商务局认为,李某系退伍军人,按政策分配安排到通城县物资局管理公司工作,后又调到物资本队煤炭公司、机电公司等单位工作,均系在国有独立企业法人之间的工作调动,其劳动关系随着工作调动,即产生与调出工作单位间劳动关系的终止和调入后工作单位间的劳动关系重新建立。李某最终用工单位为机电公司,其劳动关系与机电公司之间成立。2010年物资局(物资总公司)与商业局(商业总公司)因外贸总公司等单位行政体制改革重组成立通城县商务局。重组成立后的商务局为国家机关,仍然代表国家行使以前未重组成立前各组成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业管理指导监督等行政职能。但对其下属管理机电公司等企业无财产处置,人事管理的权力,也不因下属企业法人的改制或破产承担债务和接收人员的义务。2011年机电公司实行企业改制,因该公司注销,李某与改制工作组已达成协议解除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保护。2013年12月5日,李某申请工伤认定,通城县商务局在《工伤认定申请表》用人单位一栏中已经述明,李某为原机电公司职工,2011年企业改制时,与企业实行了一次性买断安置。但通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已明确通城县商务局与李某间无法确定劳动关系情况下,仍然于2014年11月14日作出工伤认定,并将通城县商务局认定为用人单位,其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且本案后经劳动仲裁过程中,通城县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又以无法确定用工主体为由不予受理劳动仲裁,亦可说明李某与通城县商务局间无劳动关系存在。故对通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隽人社字(2014)027号关于对李某认定(视同)为工伤的裁定书,应不予采信。工伤保险待遇的享受是依照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产生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权利义务,该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该条作为立法目的,已明确了工伤赔偿的权利、义务方的主体资格和适用范围。本案中因通城县商务局不能认定为李某的用人单位,故李某要求通城县商务局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赔偿其受工伤的各项经济损失,于法无据。调解员认为,2011年企业改制时,虽李某与企业实行了一次性买断,但从人道角度考虑,李某是伤残军人,生活理应得到保障,县商务局作为合并后的单位,有义务给李某生活上的帮助,至于李某与商务局存不存在劳动关系,已得到法院的判决确定,不应再存在争议。故李某的另两项诉求,不予主张。经反复协商,最后双方达成协议。
<调解结果>
由通城县商务局一次性为李某解决困难补助金陆万伍仟元整(65000元);李某所提出上述三点诉求及其他任何事项均与通城县商务局无关;李某此后不得以任何理由向通城县商务局及各级政府、部门提出任何要求及解决事项,并出具承诺书息诉息访。
<案例点评>
这是一起非常复杂的矛盾纠纷,通过通城县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使双方自愿地达成了调解协议并且得到了实际履行。其实很多矛盾纠纷一开始都是表现得比较激烈,无法调和,只要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注意法、理、情的统一,设身处地为双方考虑,在调解中找到矛盾焦点,提出调解方案,打破僵局,就可以慢慢打开当事人的心结,使其降低诉求,最后才能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肇事逃逸难赔钱 人民调解促和谐
<案情简介>
2020年11月4日5时30分许,欧某某驾驶湘F8FT68号轻型普通货车沿106国道由北往南方向行驶,行驶至通城县五里大道五里镇五里牌社区38号门前路段时,与同向前方金某某骑行的二轮自行车相撞,致金某某当场死亡,两车损毁。发生事故后,欧某某驾车逃逸。2020年11月4日6时30分许,欧某某驾驶肇事车辆返回至事故现场投案自首。
<调解过程>
事故发生后,欧某某给了死者家属五万元的安葬费,后经通城县交警大队责任事故认定,欧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死者金某某不负事故责任,死者家属要求对方给予赔偿。按法律规定,应给予九十二万多元的赔偿金,因肇事者司机家庭困难,赔不起那么多钱,且肇事车辆未购买商业险,双方在交警大队调解数次未果。
2020年12月13日,双方来到县人民调解中心要求调解。县人民调解中心受理后,立即进行调查,了解到欧某某是四川人,因家庭困难来到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上塔市镇红星村岭上组做上门女婿,且女方父亲十多年前在通城县马港镇做工时不幸身亡,女方家只有妻子和年迈的母亲生活,都是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经济十分困难,如果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赔偿,肯定到不了位。面对这种情况,调解员并没有气馁,而是从情理入手,先告知肇事者家庭,对方老年丧子,小孩丧父,这是人间多么悲痛的事情,赔偿暂时确有困难,但应该靠努力克服困难,不能被困难所击倒,相信办法总比困难多。做完肇事方的工作后,调解员又耐心做受害方家属的工作,解释赔偿款筹集需要时间,要耐心等待,且因肇事者家庭特别困难,若按法律规定要求赔偿,不仅赔偿金到不了位,且欧某某被刑拘后,他家失去了顶梁柱,更无人赚钱,无经济收入来源,哪还有钱进行赔偿,建议受害方理性对待这个案件。经过反复协商,肇事方家属与受害方家属对赔偿总额终于达成一致。
<调解结果>
2020年12月15日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由肇事司机欧某某家属吴某某一次性赔偿受害人金某某家属人民币伍拾叁万元整(原已支付安葬费五万元,由交强险赔付十八万元,本次签订协议时支付二十万元,余款十万元于2020年农历12月20日前付清),受害者家属对司机欧某某的过失行为予以谅解,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例点评>
该案事故发生过程虽不复杂,但赔偿数额大,肇事方家庭困难,一时难以筹齐,调解过程中调解员需要对受害方家属进行心理疏导,避免出现焦虑情绪,激化矛盾。
该案调解成功,充分体现了“妥协”在调解中的作用。受害方不妥协,赔偿数额就不会让步,案件很难获得及时赔付;肇事方不妥协,不及时支付赔偿款,就不会取得受害方的谅解,甚至会有羁押的可能。因此,很多调解成功的案件,其实都是“妥协”的结果。
(
付祖国 朱传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