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7-24 01:35:12 来源:楚天法治 点击: 0
张兴利
9月10日,郧县人民法院召开首例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行政非诉执行听证会,旨在通过法定程序破解拆迁难题。
为了改善居民生活和居住环境,郧县人民政府于2013年5月26日做出了《关于对旧城区(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所有房屋进行征收的决定》。被征收人孙某现居住的城关镇东岭街小康巷13号房屋,建筑面积76.58平方米,在棚户区改造范围之内。
征收决定公告发布后,该项目部工作人员曾多次与孙某及家人协商谈判征收补偿事宜,均未能达成协议。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项目范围内所有被征收人的合法权利,促进棚户区改造工作顺利进行,县房屋征收办委托十堰市某房地产估价师事务有限公司对被征收人房屋的装饰以及附属设施进行了评估。2014年4月21日,县政府依据评估报告对被征收人孙某房屋做出了征收补偿决定,补偿方式为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若孙某选择货币补偿,补偿金额合计为人民币38万余元;若孙某选择产权调换,由政府用安置房置换并临时安置过渡周转用房,房屋位置及房号均已在决定中明确)。6月5日,县政府又向被征收人发出催告通知书,但孙某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未主动履行搬迁义务。
2014年9月1日,郧县政府依法向郧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征收决定》。为保障被拆迁户的参与权和知情权,确保强制拆迁程序更加公开透明,郧县法院在决定启动行政非诉执行案件审查听证会,充分听取被征收人的陈述和申辩。
在听证会上,申请人郧县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陈述了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提供了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后,被申请人孙某发表了对房屋拆迁补偿的看法和意见。通过举证、质证和辩论等环节,双方当事人就拆迁房屋的安置补偿等事项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和主张,听证法官认真审查了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充分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特别是被拆迁户的意见。就补偿决定是否合法及本案是否符合法定申请执行案件等问题进行了审查。
此次听证程序是人民法院依法做出的强制执行前的的一个前置程序,目的是充分保护相对人的知情权,通过相对人提出异议、质疑,增强行政主体的工作责任心;有效缓解当事人之间的对立抵触情绪;唤起广大民众对棚户区改造工作的理解和支持。便于在执行程序中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和行政行为的严肃性。(郧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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