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7-24 01:34:48 来源:楚天法治 点击: 0
王顺平
《人民调解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乡镇、街道根据需要可以参照本法有关规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兴山县自2003年起,就在全县8个乡镇全部组建了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10年来,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各类矛盾纠纷5000余件,为全县社会和谐稳定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但是,目前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还存在较多现实困难,如人民调解员专业素质不高、人民调解工作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缺乏必要的办公经费等基本保障问题。今后时期,如何做大做强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议用四种办法落实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基本保障。
一、实行聘任制办法落实调解队伍。人民调解员的考察一般由司法所负责,尽量吸收本辖区内退休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律工作者及志愿者作为专职调解员,乡镇部门有关负责人作为兼职调解员。考察人选报批乡镇政府行文聘任及颁发聘书,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发给“人民调解员资格证”,实行持证上岗。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由乡镇政府分管政法的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司法所干警担任,这样,更有利于组织、协调、策划等工作的落实,有利于乡镇司法所掌握情况和指导工作。调解队伍实行动态管理,司法所每年组织人民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1至2次,并进行考试和考核,不合格的及时解聘,再补充新人员。
二、实行考核制办法落实调解员工作报酬。聘任的专职调解员纳入公益性岗位管理,由县劳动就业部门按政策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同时,建立乡镇人民调解个案补贴奖励机制。根据调解案件办理的难易程度,划分为一般性民间纠纷、疑难民事纠纷、重大民事纠纷三个类别,建立统一规范的人民调解案件办理质量评价体系,政府组建人民调解个案补贴奖励评审机构,通过对调解“个案”的办理难易程度和办理质量进行综合评定后,给负责调处的调解员按照200元、100元、50元的标准补贴奖励,每年底由司法所统计上报政府据实核发。调解员补贴经费由政府据实拨付。
三、实行供给制办法落实调解经费。人民调解不同于司法调解,具有较强的灵活性,调解场所是根据有利于矛盾纠纷化解而定,“坐堂办案”的情况较少,所以很多情况的调处活动需要产生大量交通费用等支出。政府应该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给予经费支持,将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基建费用、办公费(笔墨纸张水电)、培训费、差旅费等由乡镇政府根据发生时间按票据据实报销。
四、实行首席调解员制办法落实工作责任。推行首席人民调解员制度。按照矛盾纠纷的种类设置首席调解员,一类纠纷一个首席调解员,按专业特长、熟悉程度落实各类矛盾纠纷的首席调解员,由首席调解员负责主持个案矛盾纠纷的调处,其他调解员做好配合辅助工作。做到分工明确、各司其职,使各调解员之间遇任务时不推诿,主动承担调处责任。
(兴山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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