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石首市高基庙镇某村村民邹某受承包方潘某雇佣,在发包方团山寺镇某电子厂从事车棚维修工作。工作过程中,邹某不慎从车棚顶上坠落受伤,经荆州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7月22日,死者邹某父亲邹某才、继母万某来到高基庙司法所申请法律援助,司法所工作人员热情接待了邹某才,对其身份和经济状况进行了了解:死者邹某现年34岁,下个月27日满35周岁,在邹某4岁时,其母亲就因病去世,父亲邹某才在两年后重组了家庭,邹某有两个妹妹、一个弟弟,原本一家人自给自足,平淡幸福,没曾想,一场大火将邹某才烧得面目全非,光是医药费就让整个家庭陷入贫穷,而大火的后遗症并非仅仅是身体外貌的改变,还有劳动力的丧失,双手五指全部粘连在一起,只能靠低保来过活。因此,邹某很小的时候就承担起了家庭的重担,通过到处打工来减轻家庭经济压力。
这一次意外,让这个饱经风霜的家庭再次遭遇重创,白发人送黑发人的悲痛在邹家弥漫,难以消散。
司法所初审了邹某才的法律援助申请,经石首市法律援助中心审核通过,决定立即给予法律援助,指派高基庙司法所刘丽明承办此案。
刘丽明接受案件指派后,立即到现场实地查看,对案情进行了梳理和分析,并对发包人某电子厂经理、承包人潘某作了谈话笔录。
经三方一致同意,团山寺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三方进行调解。死者家属邹某才、万某为甲方,某电子厂为乙方,潘某为丙方,刘丽明作为甲方委托代理人参与了调解,并提出主张:邹某意外坠落的原因是潘某明知车棚顶有一块玻璃并非钢化玻璃而是普通玻璃,却因疏忽大意没有及时告知邹某做好安全防护,导致邹某坠落受伤,故应当对邹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某电子厂明知承包方潘某没有资质而让其承包,且为收益方,没有做好安全工作,依法也应对邹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现要求乙方某电子厂、丙方潘某赔偿甲方除已经支付的丧葬费和医疗费外的各项损失:死亡赔偿金80556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42530元,共计948090元。
乙方与丙方对邹某坠落死亡的事实没有异议,但就赔偿金额与甲方产生争议。乙方委托代理人陈某、罗某认为,乙方对该车棚上的钢化玻璃被换成普通玻璃完全不知情,车棚的建设也是外包业务,加上现在企业已经亏损已久,实在周转不开,仅愿对厂方选人不当承担20%责任。丙方对甲方和乙方的主张都予以认可,但对赔偿金额表示无能力支付,并对自己的家庭情况作了说明:潘某家庭情况本就一般,去年潘某妻子田某发生一起交通事故,将一人撞伤,经鉴定为一级伤残(现仍为植物人状态),赔偿金额达一百余万元,为了赔偿,已经变卖家中所有能够变卖的财产,也借遍了所有的亲戚、朋友,可以说是债台高筑,在邹某坠落受伤后,考虑到可能要赔偿,潘某夫妻二人就已经开始想办法筹钱,尽全力才筹到5万元,加上家中还有两个未成年子女,确实无力负担如此巨额的赔偿。
死者家属认为乙方、丙方仅考虑自身的困难,一直哭惨卖穷,以此来拒绝赔偿,完全没有站在死者及死者家属的角度来考虑问题,而是对自己应当承担的责任一再予以推脱,便打算通过停尸、堵门、拉横幅、到政府静坐来达到赔偿目的。考虑到家属因突逢变故、心中悲痛导致的情绪失控和本身法律意识的缺乏,刘丽明为他们进行了详细地说明,通过以案释法,让他们知道运用法律武器维护合法权益的重要性和不当维权可能引发的法律后果,引导他们通过正当途经来表达自己的诉求,不要采取过激行为。
通过刘丽明的不懈努力,家属终于冷静下来,决心放弃先前的不当做法,自觉遵守法定程序合理表达诉求、维护权益。至此,此事完全进入法律轨道,团山寺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经过4次调解,最终以70万元赔偿金达成调解协议。
在本案中,受害者家属经历了寻求法律帮助,到怀疑,再到自觉遵守法律程序解决问题的过程,这其中,离不开法律援助工作者的引导。
法律援助,不仅让缺乏能力、经济困难的弱势群体平等站在法律面前,享受法律保护,还通过个案的方式普及法律,形成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更是有助于实现社会正义,构筑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刘丽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