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论坛】针对“双身份” 创新社区矫正工作机制
余钢益
社区矫正是一项严肃的刑罚执行活动,与监禁刑的服刑人员一样,社区矫正对象是依法被判有罪、必须服刑接受改造的罪犯,“罪犯”是他们的第一身份,认罪服刑、接受改造与教育是他们的首要义务。同时,由于社区矫正对象的服刑地点是在社区,他们和每一个正常的社会人一样,需要适应社会环境、参与社会生活、学习社会规范、履行社会角色,因此“社会人”是他们具有的另一重身份。针对社区矫正对象的“双身份”不断创新社区矫正工作机制十分必要。
一、针对矫正对象的“罪犯”身份,严格强化在刑意识
刑罚的目的是惩罚犯罪、改造罪犯,惩罚性是刑罚的本质属性。监禁刑的惩罚性主要体现在对罪犯人身自由的限制,而社区矫正与严厉的监狱监禁相比,惩罚性的体现显得比较薄弱。尽管强化了审前调查、定期考核、分类分级管理、禁制令、收监等措施的适用,但在实际操作中仍然难以对罪犯造成应有的心理压力和必要的行为约束。笔者经过调查分析,认为有以下三个问题:
1.矫正对象的定期考评缺乏数据化、实质性的标准。对矫正对象的定期考评是分类管理的依据和基础,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缺乏数据化和实质性的标准,只能简单地、概括地对他们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等情况进行总结,这样就难以克服主观性,导致考评结果缺乏科学性和说服力。
2.奖惩措施力度不够,容易使矫正对象形成“惰性”服刑的状态。目前,湖北省社区矫正的奖励措施主要包括表扬、记功和减刑等,惩罚措施主要包括警告、记过和撤销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在实际操作中,这些奖惩措施的适用需要向上级报请审批,尤其是司法奖惩的适用要牵涉到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需要耗费时间审核和考察,往往会降低奖励措施的鼓励效力,减缓惩罚措施的威慑效力,容易挫伤矫正对象接受改造、追求进步的积极性。
3.经费不足,缺乏有力的技术支持。社区矫正工作试点以来一直保持着低成本的运行模式,使得矫正理念在某种程度上出现了偏差,混淆了矫正的适用与节约成本之间的因果关系。社区矫正普遍适用的根本目的是促进刑罚轻缓化、行刑社会化,为罪行较轻、社会危害性不大、悔罪态度好的罪犯提供一个更顺利地回归社会的机会和途径,而这种途径依托社区、依靠社会,从而降低了运行的成本。低成本只是一个客观的结果,罪犯能否更顺利地改造自我、回归社会才是检验社区矫正工作好否的唯一标准。因此,在现有基础上,加大社区矫正工作的成本投入,加强技术手段的有力支持十分必要。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有以下建议:
1.考评标准数据化。通过科学的分析整理,建立统一的、科学的、可操作性强的分值考评标准。比如,建立一个基础分值与加减分相结合的考评系统,基础分值来自审前调查中派出所、司法局、社区、家庭、单位或学校等部门的打分汇总,分值在35分以上的符合社区矫正条件,表示审前调查通过,可以对该罪犯实行非监禁刑罚;反之,应当及时向法院反馈情况,建议实行监禁刑罚。日常管理中,根据矫正对象的具体表现进行加减分,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每月矫正对象必须完成的不少于8小时的学习、1次书面思想汇报、不少于8小时的公益劳动将作为必得分,其他活动(如集中学习、心理咨询、请销假等)落实情况酌情加减分,根据年度考评得分实施奖惩。同时,分值也可以作为矫正对象就业时用人单位参考的依据,对分值较高的予以推荐。
2.奖惩措施累进制。根据上述分值考评标准对矫正对象进行定期科学考核,并作为奖惩的重要依据。奖惩实行累进制,确立明确的分值界限,落实警告—行政拘留—收监—司法惩戒的从宽到严的惩罚,落实表扬—记功—减刑的从小到大的奖励。同时,考评标准的数据化、统一化还可以大大加快奖惩制度落实的进度,提高上级及其他部门的考察效率,强化奖惩措施的时效性。
3.监控手段技术化。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充分发挥技术的杠杆作用,是实现社区矫正科学发展、长效发展的强大动力。目前,武汉市硚口区在矫正工作中尝试引入了GPS手机定位系统,取得了很好的成效。因此应当加大对社区矫正工作的资金投入和技术支持,建立起头像、指纹签到技术、声音核查技术等一系列的科学监督和考评技术,克服单纯的人力管理的主观性和局限性。
二、针对矫正对象的“社会人”身份,切实完善生存支持
生活、就业困难及社会歧视等问题,是社区矫正工作必须面对和解决的难点和重点,也是矫正对象回归社会、重新做人的重要保障。近年来,各地高度重视对矫正对象的生存支持,广泛建立起就业基地、技能培训基地,完善了一系列过渡性安置帮扶措施,充分反映了我国在关注社区矫正对象的生存生活方面所做出的不懈努力。然而,由于矫正对象生存能力普遍偏低、我国社区矫正工作公众基础相对薄弱,矫正对象回归社会依然存在阻碍,主要表现在:
1.矫正对象生存能力“先天”不足,“后天”弱势。以盗窃、抢劫、诈骗等财产性犯罪的矫正对象为例,他们本身多是因为身无所长,没有正式工作和固定收入而走上歧途,他们的生存技能和个人素质本身就“先天”不足。加之被判有罪后社会歧视和心理自卑,往往会让他们烙上“囚犯人格”,在竞争力上显示出“后天”的弱势。
2.社区矫正工作的公众基础薄弱,社会参与度低。社区的自我调控、积极参与,是推进社区矫正、重建社会关系纽带的重要支撑。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试点时间尚短,又缺乏相关的传统渊源,因此公众基础相对薄弱,群众的社会管理意识不强,参与的积极性和责任感都有待提高。
因此,切实完善对矫正对象的生存支持,是契合我国刑事诉讼价值目标的必然要求。
1.管理帮扶一体化。实践证明,单纯地依靠劳动就业部门参与矫正管理,提供就业培训,内容和方式是缺乏针对性的;单纯地依靠有社会责任感的企业参与矫正事业,提供就业岗位,力度也是远远不够的。因此,将社区矫正对象的管理帮扶一体化,吸取外国的先进做法,结合我国国情,建立集经营、培训、就业为一体的产业集团,为罪犯回归社会提供源源不断的培训机会和就业支持。
2.全民参与法制化。细观我国社区矫正的相关法律法规,不难发现,对于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管理的分工、职责界定只有原则性的建议,缺乏可操作性的规范,对于社区居委会、家庭、志愿者力量的参与,一般都是以《监管协议书》《志愿者帮扶协议书》的形式约定,对权责的划分没有严格的法律界定。尽管社会力量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优势不及专业力量体现的直接和全面,但社会力量的广泛支持是社区矫正事业发展的根本动力,因此,立法争取全民参与是十分必要的。一方面,要继续加强社区矫正的广泛宣传,提高社区矫正的知晓度和认可度。另一方面,要完善社区力量参与社区矫正的立法规定,尤其是针对未成年犯、职务犯罪等特殊的矫正对象,要严格界定家庭、学校、单位所应当承担的义务和责任,这样不仅有利于对矫正对象的监管和帮扶,同时也避免了社会力量由于非专业性而超越权责范围或操作不当致使社区矫正事业的发展受阻甚至是反向发展。全民参与法制化是社区矫正事业发展的必然趋势,坚实的公众基础也将是社区矫正事业发展的根本动力和永久支持。
社区矫正制度产生于以社会保卫为目的的实证刑法制度,这种刑法制度的刑罚,不仅仅是单纯的惩罚,而是具有一定的教育和帮扶因素。监督管理、教育矫正、社会适应性帮扶,是我国社区矫正事业发展的三项任务,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社区矫正对象双重身份的高度关注,彰显了刑罚精神与人本关怀的有效结合与统一。(作者系武汉市硚口区司法局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