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梦琴
所谓“国无法不治,民无法不立,校无法不安”,这一表述构成了“宏观—中观—微观”的完整逻辑链,体现了规则体系对社会各领域的保障作用。进而言之,三者有着密不可分的内在联系,党的教育方针明确把“德育”排在教育培养目标的首位,作为承担着基础教育重要任务的小学阶段来说,校纪和班规是宪法对小学生道德约束的具体体现。
针对现阶段部分学生思想道德素质的缺失,如自私行为、心理脆弱、受挫能力差等,可通过多管齐下的方式,把宪法的条款进行“拆解”,对照学生行为进行针对性落实,让学生在宪法精神的浸润下成长。
宪法第33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宪法保障每个人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某校有两名学生——小A系侏儒症患者、小B身患白化病。该校以“同学的人格尊严不容侵犯”为主题,利用晨会、班队会等开展互助、互爱活动,使得平等精神在校园里开出最美的花朵。两名同学真切地感受到了:法律是每个生命都能被温柔对待的保障,而宪法的力量不仅在于大家守护,更在于指引学生践行规则。
践行宪法精神,利我、利他、利大家。尊敬师长和团结同学是尊重公民人格尊严的另一种体现。该校以“文明举止我争先”为主题,在全校开展“党建带团建,团建带队建,队建带全体”活动,在“党员示范岗、团员先锋队、少先队员模范中队”中涌现出榜样标杆。以校园橱窗、黑板报、手抄报等形式,作为“国家宪法周”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人之初,性本善,性相近,习相远”,孩子们在充满着正能量的校园里,感受着尊重与被尊重,为积极向上的人生观的形成奠定基础。
随着现代社会物质条件的丰富,学生中节约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被弱化。宪法第12条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对此,该校结合学生损害公物及浪费行为,在全校开展“以法说事”的主题班队会,以活动规范孩子们的行为,使之于无声中领悟到宪法精神。
“合抱之木,生于毫末”,实践证明学校营造浓厚的遵规守纪氛围,学生的行为习惯浸润在宪法精神之中,才能培养出知法、守法的社会主义公民。
(作者单位:襄阳市襄州区黄集镇中心小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