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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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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首四起网约车无证经营被查处
2026-04-19 22:35:29 来源:楚天法治 点击: 0
  为切实规范本市巡游出租汽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市场经营秩序,持续提升行业服务质量,坚决保障广大乘客合法权益,近日,石首市交通运输局持续加强对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监督管理力度。现将近期查处的部分违规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案例一、胡某某涉嫌《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案
  2026年01月26日09时20分,石首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通过监控荆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行业监管平台的订单发现,当事人胡某某驾驶鄂DU59**涉嫌从事无证网约车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在石首市第一中学-北门门口将其查获。通过立案调查:当事人无法出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其他有效证明,其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当事人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参照《湖北省交通运输常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鄂交发〔2024〕27号,(道路运输)第91项:“初次被查处,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决定给予胡某某责令改正,警告,罚款3000元(大写金额:叁仟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张某涉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2026年2月5日9时27分,石首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通过监控荆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行业监管平台的订单发现,当事人张某驾驶鄂DS78**涉嫌从事非法网约车经营活动,订单显示此次营运起讫点为石首市绣林街道新天地西门(主路)到石首市江南怡景西北1门。执法人员在石首市江南怡景小区门口将该车查获,经立案调查,当事人张某为该车车主,该车没有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其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当事人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参照《湖北省交通运输常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鄂交发〔2024〕27号,(道路运输)第91项:“初次被查处,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决定给予张某责令改正,警告,罚款3000元(大写金额:叁仟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郑某某涉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2026年03月09日09时34分,石首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通过监控荆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行业监管平台的订单发现,当事人郑某某驾驶鄂DD613**涉嫌从事无证网约车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在石首市昌春园门口将该车查获,经立案调查该车没有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其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参照《湖北省交通运输常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鄂交发〔2024〕27号,(道路运输)第91项:“初次被查处,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决定给予郑某某责令改正,警告,罚款3000元(大写金额:叁仟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赵某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2026年03月09日09时02分,石首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通过监控荆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行业监管平台的订单发现,当事人赵某某驾驶鄂DD689**涉嫌从事无证网约车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在石首市金土地酒店(笔架山路店)门口将该车查获,经立案调查该车没有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其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其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参照《湖北省交通运输常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鄂交发〔2024〕27号,(道路运输)第91项:“第2次被查处,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决定给予赵某某警告,罚款5000元(大写金额:伍仟元)的行政处罚。
  (张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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