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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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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首市交通运输局查处5起违规案例
2026-03-19 20:45:11 来源:楚天法治 点击: 0
  为切实规范全市巡游出租汽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市场经营秩序,持续提升行业服务质量,坚决保障广大乘客合法权益,近日,石首市交通运输局持续加强对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监督管理力度。现将近期查处的部分违规典型案例通报如下,以示警示——
  案例一、黄某某涉嫌《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案
  2025年12月16日12时30分,石首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石首东站高速路口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黄某某驾驶鄂DD32**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车上载有四名乘客,从武汉汉口送往石首,约定好车费每人150元。经立案调查,当事车辆性质为非营运,当事人无法出示有效的道路运输许可等相关证件。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湖北省交通运输常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鄂交发〔2024〕27号,(道路运输)第2项:“没有违法所得,处1万元罚款”,决定给予黄某某罚款10000元(大写金额:壹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张某涉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2026年1月12日9时7分,石首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通过监控荆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行业监管平台的订单发现,当事人张某驾驶鄂DF373**涉嫌从事无证网约车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在石首市青龙嘴市场门口将该车查获,当时车上有乘客一名,已实际支付车费15.15元。订单显示此次营运起讫点为湖北康睿木业有限公司东北门到石首市青龙嘴市场。通过立案调查,该车没有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其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当事人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参照《湖北省交通运输常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鄂交发〔2024〕27号,(道路运输)第91项:“初次被查处,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决定给予张某责令改正,警告,罚款3000元(大写金额:叁仟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毛某某涉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2026年1月19日9时41分,石首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通过监控荆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行业监管平台的订单发现,当事人毛某某驾驶鄂DD969**涉嫌从事无证网约车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在石首市太平坊大道绿园水果店门口将该车查获,当时车上有乘客一名,订单显示此次营运起讫点为石首市笔架山街道迎红渠对面到石首市太平坊大道绿园水果店。经立案调查该车没有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其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参照《湖北省交通运输常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鄂交发〔2024〕27号,(道路运输)第91项:“初次被查处,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决定给予毛某某责令改正,警告,罚款3000元(大写金额:叁仟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喻某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2026年1月12日15时27分,石首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通过监控荆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行业监管平台的订单发现,当事人喻某某驾驶鄂DD257**涉嫌从事无证网约车经营活动,订单显示此次营运起讫点为石首市建宁大道碧桂园交投御府北门到石首市阳源花园。执法人员在石首市交警中队对面将该车查获,经立案调查该车没有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其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其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参照《湖北省交通运输常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鄂交发〔2024〕27号,(道路运输)第91项:“第2次被查处,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决定给予喻某某警告,罚款5000元(大写金额:伍仟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出租车驾驶员杨某某涉嫌不按规定使用计价器案
  2026年2月24日17时20分左右,石首市交通运输局接到市民投诉,反映其乘坐牌照为鄂DXB9**的出租车从市幼儿园前往御景首府小区时,该车驾驶员未按规定使用计价器,要求收取一口价20元车费。2月25日10时21分,经调查,该车当班驾驶员在营运过程中存在不按规定使用计价器的违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十一项的规定。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态度良好、积极配合、主动退还多收款,执法人员考虑到此次属于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给予当事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处罚,不予行政处罚。所属出租车公司对该驾驶员进行批评教育,加强法规学习,规范经营行为,并给予停班学习2天的内部处理。
  (张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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