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梅县检察院对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2021-10-15 22:25:13 来源:楚天法治 点击: 0
“黄梅县检察院作为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以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依法履行职责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近日,黄梅县检察院对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该院第四检察部检察官徐仲齐作为公益诉讼人出庭支持起诉。
2020年8月15日,凌某某为捕捞长江内水产品,使用地笼网非法捕捞水产品(小龙虾、乌龟、黄鳝、鲫鱼)总重2.25公斤,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2021年1月11日,黄梅县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向该院第四检察部移送了凌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的犯罪线索,该院第四检察部依法进行了审查,认为凌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为造成渔业资源和长江水系生态破坏。该院于2021年1月25日在“正义网”刊登公告,督促建议有权提起诉讼的机关和社会组织在公告期内向有关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另向黄梅县农业农村局就凌某某捕捞水产品行为造成的生态损失进行专家咨询。黄梅县农业农村局于2021年1月27日出具《关于凌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对长江生态资源的损害生态修复的咨询意见书》。
近日,黄梅县人民法院对凌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一案进行公开审理,庭审中,公益诉讼起诉人宣读了起诉书,请求由被告人凌某某通过补偿性鱼类放流的方式对其因非法捕捞水产品造成的渔业资源破坏进行生态修复,放流鲫鱼苗种4500尾(按照0.5g/尾),并针对被告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后果等方面进行了举证,同时对被告的行为当庭进行了警示教育和普法宣传。
承办检察官表示,自2020年7月1日发布长江十年禁捕令以来,黄梅县检察院聚焦公益保护职能,切实助力长江大保护。广大群众需注意,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属于情节犯,入罪标准可以是在禁渔区或者在禁渔期使用禁用工具方法进行捕捞,因此广大群众不能以为自己只抓了几条小鱼就根本不会触犯法律,要遵法守法,共同守护我们的母亲河。
(祝校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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