浠水:宣告教育+督促监护令 筑牢罪错少年家庭保护“防线”
2021-07-02 11:45:17 来源:楚天法治 点击: 0
“谢谢检察官,是你多次语重心长的谈话和教育,让我们意识到了自己在教育孩子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今后我们一定积极配合检察机关的帮教矫治工作,加强对孩子的管教,一步步的引导孩子走上正道。”
6月29日,在浠水县人民检察院晨曦未检办案区里,涉罪未成年人小军(化名)的附条件不起诉宣告教育仪式上,小军的母亲感激地对未检检察官郭卉说道。
该院为什么发出监护督促令?那还要从案件说起。小军是一名涉罪未成年人,当他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移送到浠水县检察院审查逮捕时,未检办案人员便联合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对小军的成长经历、辍学原因、犯罪原因、行为习惯、监护教育等情况开展了详细的社会调查。原来,父母常年在外地务工,小军平日里由爷爷奶奶监护,因老人对其缺乏有效监管,导致其在初二便无心学业,过早辍学流入社会,并与社会不良青少年结识,长期混迹在宾馆和网吧、KTV等经营性娱乐场所,经常不归家。就这样,小军一步一步地陷入了犯罪的泥淖,成为了一个迷途少年。
因其在到案时刚满16周岁,且具有坦白、认罪悔罪且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在充分听取被害方、侦查机关意见后,检察机关对小军作出相对不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对其变更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其家长将其送往红安翔鹏青少年教育基地接受为期半年的观护矫治。观护期间,小军定期向检察机关递交思想汇报材料,学校反映其经过系统化地思想教育和行为矫治,各方面表现良好。
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对该案依法提出了拟作附条件不起诉意见,并召开了不公开听证审查会,参会侦查人员、辩护人和人民监督员等听证人员均认为,小军作案时刚满16岁,悔罪表现明显,观护期间表现良好,符合法定作附条件不起诉的规定,均同意检察机关拟处理意见。6月29日,浠水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小军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通过本案,浠水县人民检察院首次对涉罪未成年人家庭发出《督促监护令》,达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戈薇 徐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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