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局结合民营企业的实际情况,联合检察院为我们在矫企业家外出经营开辟‘绿色通道’,我一定会珍惜这个机会,好好接受改造,认真经营企业,尽自己所能为社会多做贡献。”8月24日,办完经常性跨市县活动审批手续的黎某激动地说。
今年以来,通城县司法局为进一步优化涉企社区矫正对象营商环境,与检察院搭建开辟涉企社区矫正对象监管“绿色通道”,对涉企社区矫正对象生产、经营活动外出管理简化审批手续,坚持“放得出、管得住、服务好”的原则,最大限度为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外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助力民营经济发展,保障了社区矫正对象合法权益。

通城县司法局、检察院在黎某企业考察
事例一:今年3月,社区矫正对象张某(犯危险驾驶罪)在入矫报到时,向工作人员报告,他是一名种田大户,有较为丰富的水稻种植技术,犯案前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阳区承包了2000亩耕地,现在正是春耕时节,请求社矫局网开一面,批假两个月赴广西从事春耕生产。按照《社区矫正法》的规定,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无权批准超过30天的请假申请,所以在收到张某的申请后,社矫局第一时间将张某的情况向司法局党组和检察院汇报。经检司联系会议决定,由县司法局和检察院派员组成工作组到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阳区实地考察,并与田阳区司法局、检察院沟通,及时为张某办理了执行地变更手续。
通城县司法局、检察院与田阳区司法局、检察院为社区矫正对象张某办理执行地变更
事例二:社区矫正对象黎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入矫前是一名民营企业家,在广东省东莞市和湖北省通城县分别注册了四家企业,担任法人代表,另有三家合伙企业。入矫后,黎某向社矫局申请经常性跨市县活动。司法局联合检察院派人赴广东省东莞市、深圳市对黎某的企业经营情况进行实地考察后,及时向提请检察院对黎某的跨市县活动申请召开听证会。听证员们经评议后一致认为,黎某是高专精技术型法人代表,对企业的生产经营而言不可替代,且企业业务量较大、经济效益和缴纳税收情况较好,对经常性跨地区活动有现实需求,可以同意黎某的申请。依据听证会的要求,在县检察院监管下,县社矫局及时批准了黎某的跨市县活动申请。
这次听证会充分体现了执法有力度、监管有尺度、服务有温度。

听证会现场
事例三:社区矫正对象汪某,户籍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入矫前为中建八局员工,在我县某工地上班。入矫前,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与我县司法局就汪某社区矫正执行地问题进行协商,汪某将其录用通知书、劳动合同等证明材料提供给司法局。我局认真审核了汪某的证明材料后,依据《社矫法》中“有利于社区矫正对象接受矫正、更好地融入社会的原则”,保障社区矫正对象合法务工的权利,对汪某做出了接收处理。
通城县司法局对社区矫正对象始终坚持“以人为本,宽严相济,以情感人”的原则,秉持严格管理,做好服务的工作方式,做到“放得出、管得住”,积极探索优化法治营商环境的工作方法,大力宣传优化营商环境的有关政策,告诫他们要树立守法经营、依法经营的法治观念。

司法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胡金甫发言图片
今年通城县司法局共办理涉企社区矫正对象请假25人次,跨市县活动7人次,经常性跨市县活动2人次,变更执行地5人次。
(祝娟 张静君 晏薇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