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2日,黄梅县苦竹乡老祖村妇女王某来到黄梅县司法局送上一面锦旗,感谢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无私援助,为她和未成年的儿子讨回合法权益,获得儿子抚养费6万元和母子土地征收补偿款28600元。
今年早春的一天,黄梅县苦竹乡老祖村妇女王某因为个人权益得不到保证,愤而向县信访局求助。正在信访局接待群众的县委书记刘欲晓热情接待了她。刘书记问明情况,当即在信访件上签字,叮嘱信访干部用心解决群众的困难,让妇女儿童权益得到保障。经过信访局领导牵线搭桥,王某来到黄梅县司法局法援中心,希望通过法律援助解决问题。
法援中心迅速开展调查,调查中发现,2015年1月29日,妇女王某与被告周某结束同居关系,其儿子周小某一直同王某生活,且由王某承担抚养费,随着物价增长生活费用增高,王某已无力承担原告的全部费用,周某作为周小某的父亲,有承担抚养费的义务。但双方协商无果,故只有诉诸法律。调查中还得知,王某与周某解除同居关系后,周小某名下土地已被征收,其名下土地补偿款已划拨至第三人处,王某多次要求领取拆迁款但至今未予支付。
法援中心指派黄梅县小池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张国华为王某、周某代理此案件,向黄梅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由周利重支付周冕抚养费60000元(从2022年5月6日起至2025年9月6日周小某成人时止共计40个月*1500元/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三百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限黄梅镇某社区居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王某支付28600元。逾期履行的,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为有效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黄梅县司法局一直将未成年人法律援助作为重点工作,多措举举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北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