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8万元工程款“卡”住三方,还款保障与企业发展如何兼顾?
2026-10-23 15:38:35 来源: 点击: 0
468万元工程款何时能付清?还款如何保障?后续工程的续建如何处理?已施工部分质量责任怎么划分?施工人、发包人、总承包方各有各的顾虑。
近日,通山法院通过“分期付款+财产保全”的方式,成功调解这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既保障了实际施工人的合法权益,又为发包企业留出了正常经营和续建盘活的空间。
原告系武汉某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产业基地综合楼2号楼、3号楼项目的实际施工人,被告湖北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是工程发包人,第三人湖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是总承包方。案涉2号楼已完工并交付被告使用;因被告未依约付款,3号楼仅完成第一层至第四层框架,工程推进受阻,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468万元。这笔钱不是小数目,原告多次催要无果后诉至法院。
承办法官经研判认为,如果直接判决,可能面临审理周期较长、工程造价鉴定费用较高等问题;即便判决支持原告诉求,被告也不具备一次性清偿能力,原告可能陷入“赢了官司、难拿钱”的困境。更重要的是,被告公司仍在正常经营,3号楼后续工程尚有续建可能,如简单采取强制措施或一判了之,可能影响企业正常运转,甚至波及后续工程推进和各方利益,不利于市场主体纾困发展。
为此,承办法官优先选择调解方式,组织三方当事人进行多轮沟通。起初,调解并不顺利。原告担心还款承诺落空,签了调解协议后续拿不到钱;被告表示资金周转困难,希望放宽付款期限;第三人总包方则对自身责任范围存在顾虑。三方因利息计算、还款金额等问题分歧较大,多次调解始终未能达成一致。
面对僵局,承办法官没有急于推进判决,而是从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和保障被告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出发,反复释法说理,一方面,向被告讲明拖欠工程款的法律后果,督促其拿出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另一方面,向原告分析判决与调解在兑现时间、诉讼成本等方面的差异,引导其理性主张权利;同时对总包方的责任范围进行释法说理,打消其顾虑。
最终,承办法官提出由被告分十二期向原告给付所欠工程款的调解方案,并指导原告依法申请财产保全,为调解协议履行提供保障。经多轮协商,三方当事人就还款金额、还款期限、后续问题处置等达成一致,签订调解协议。
“调解不是‘和稀泥’,而是在法律框架内找到各方利益的最大公约数。”承办法官表示,该案通过“分期付款+财产保全”的方式,既避免了一判了之可能带来的执行难题,也最大限度减少了对被告企业正常经营的影响,让原告权益有保障、被告经营有空间、工程建设有延续。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今后,通山法院将坚持案结事了人和理念,把调解贯穿涉企纠纷审理全过程,妥善平衡各方当事人利益,努力做到办理一案、盘活一企、惠及一方,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成丽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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