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双禁”入罪到综合评价,这场联合学习会厘清了哪些办案要点?
2026-10-16 16:43:09 来源: 点击: 0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准确把握最高人民法院2026年9月17日印发的《全国法院环境资源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精神,统一涉野生动植物、非法捕捞案件法律适用标准,10月16日,通山县人民检察院联合县农业农村局开展环境资源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专题学习会。
会上,参会人员重点围绕《纪要》中破坏野生动物、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相关条款开展逐条学习,着力厘清三大实务要点。
一是厘清罪名适用规范。明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法释〔2021〕2号)规定的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不属于选择性罪名,办案文书及法律适用中应统一规范表述,杜绝罪名表述不统一问题。
二是明晰禁用工具、禁用方法认定层级标准。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禁用工具、禁用方法”优先依据国务院渔业渔政主管部门标准认定;无国家标准的,适用省级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制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非法狩猎案件中禁用工具、禁用方法,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予以认定,厘清两类案件认定依据差异。
三是树立综合评价办案理念。破除“唯形式要件定罪”误区,对于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工具、方法捕捞,以及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工具、方法狩猎案件,不能仅因形式上符合“双禁”就一律追究刑事责任。办案中要全面考量渔获物、猎获物数量价值、工具方法危害性、行为人主观动机,同时结合是否自愿接受行政处罚、是否积极开展生态修复等情节,综合判断是否需要刑事追责,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本次学习打通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法律适用壁垒,有助于前端执法规范取证,准确甄别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边界。”参会人员结合执法办案实践交流难点问题,围绕电鱼、非法猎捕等常见案件证据固定、生态损害评估、行刑衔接流程、不起诉后的生态修复督促等实务问题开展深入研讨。
此次联合学习,既是双方凝聚生态保护合力的生动实践,也是推动行刑衔接走深走实的务实举措。通山县人民检察院将持续健全线索移送、联合巡查、生态修复协作机制,坚持惩治犯罪与生态修复并重,做到罚当其责,以协同履职守护区域生物多样性,筑牢生态安全屏障。
(陈粼、舒文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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