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车辆,伪造证件,将车抵押借款......企图利用租车抵押套取现金,实不可取甚至涉嫌违法犯罪。近日,经黄梅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2024年9月,徐某以自用为由在租车公司租赁了一辆奥迪汽车,并预付了3000元租金与车行签订为期一个月的租用合同。次日,徐某通过与手机微信中办假证的人员取得联系,伪造了车辆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
随后,为了寻找车辆抵押对象,徐某辗转询问多名朋友,很快便联系上了一家车行老板何某。在说明欲抵押该车辆借款一事后,徐某便驾车来到了何某经营的车行,经过商讨双方达成合意,决定将车辆抵押15万元并签订相关合同。然而就在何某签字时,却发现机动车证件伪造痕迹,明白被骗的何某立即报了警,徐某被警方当场抓获。经认定,徐某租赁的车辆价值27万余元。
该案被移送审查起诉后,黄梅县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与他人签订租车合同,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利用伪造的证件将车辆抵押骗取财物,数额巨大,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院经审理作出上述判决。
检察官提醒:近年来,汽车租赁作为全新的汽车使用模式给人们出行带来便利的同时,也让不法分子实施诈骗犯罪找到可乘之机。广大群众在二手车交易、抵押等经济活动中,对于车、证、人应全面查验,确保真实性、一致性,提高防骗意识,增强防范能力,避免钱物两空。
(章琪 汪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