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动刑事检察部门干警,特别是青年干警的学习和交流,通过对真实的案例进行研讨,拓宽知识视野,增强对复杂案件的分析判断能力,从而提升青年干警的业务水平,激发青年干警的创新精神和实干本领,推动刑事检察部门梯队建设,为鄂城区检察院打造"匠心"刑检品牌提供人才支撑,在案件质量上倾注"全心",日前,该院刑事检察部门就一起提前介入的招摇撞骗案,展开了一场思维交锋、观点碰撞的"头脑风暴"。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局的办案民警受邀参与讨论。
"本次研讨案例的案由在司法实务中不常见,同时案件当事人较多,案件定性、当事人共犯与否、罪与非罪,分析起来较为复杂,对青年干警是一次极好的锻炼机会,希望通过本次案例探讨大家都有全新的收获",刑事检察一部主任董洁琼开宗明义,点明了开展本次研讨的原因和意义。
活动开始,在检察官助理王蓓介绍了基本案情后,公检青年干警纷纷发言,就本案案件定性开展了激烈的讨论,现场氛围十分热烈。
"招摇撞骗罪的犯罪手段具有特定性,即行为人必须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该罪对国家机关的权威性和公信力造成了严重损害,其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这种冒充行为是构成招摇撞骗罪的关键要素之一,这也是本案需要特别讨论的地方。"
"涉案物品是走私吗?如果是,那就不能定性为合同诈骗,应当按诈骗罪来定性,因为这份合同本身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被骗的人到底是司机还是合同当事人?如果是合同当事人,那在汇款完成后诈骗行为已经既遂,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由于犯罪嫌疑人并没有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没有侵犯国家机关的威信,不应当以招摇撞骗论处。"
"本案如何认定其余押车人的主观要件,是事前明知、事中明知还是事后明知?这需要公安的同志去进一步侦查以固定他们的主观心态。"
在充分听取公检干警的意见后,董洁琼提出针对性定性意见:"本案可能涉及到诈骗罪、合同诈骗罪、招摇撞骗罪,如何区分?要透过现象看本质,综合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来进行判断。首先,本案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因为各犯罪嫌疑人从始至终都没有履行合同的意愿,签订合同只是一个幌子,为了骗取被害人的信任,本质上不是正常的经济活动,是事先有预谋的诈骗行为。其次,本案犯罪行为实际上由两伙人来实施,分别针对的是被害人的货款和货物,同时还有一个'中间人'。甲某某等人使用欺骗的手段获取了被害人的货款;甲某某等人冒充警察,又从司机处'扣押'了被害人的货物,两伙人的主观故意、客观行为和侵犯的客体均有所不同,分别涉嫌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最后,'中间人'的定性要根据他的主观明知、共谋情况、赃款分配等因素来进行综合判断。"
以上研究意见,为公安机关的办案民警明确了下一步继续侦查的方向。
活动最后,董洁琼对在场的青年干警提出建议和希望:一、青年干警要充分认识案例研讨的重要性,积极参与,充分交流集思广益;二、青年干警要有案例意识,积极挖掘和撰写相关的典型案例;三、要通过常态化开展案例研讨活动,助推干警素能提升。
本次公检同案研讨也是鄂城区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和青工委加强队伍梯队建设,与公安及时传递信息,提高办案效率,发现和解决案件中的疑点难点,确保案件处理的准确性和公平性的积极尝试,也是加强信息共享,助力做好做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主动探索。
下一步,鄂城区检察院将不断优化完善案例研讨活动的组织形式、研讨内容和方式,不断提升案例研讨活动的质量和效果,通过案例研讨巩固青年干警们的法律基本功,激发检察队伍活力,促进业务质效提升,以"匠心"精神打造每一个案件,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
(王碧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