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荆州区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庭长刘钢审理了一起工伤认定行政纠纷案件,依法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但原告不满裁定驳回结果,刘钢通过判后答疑成功解开了当事人的“心结”,促使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冯某在荆州某建材厂砖机车间内从事制砖工作,2022年11月,冯某的姐姐找到荆州某建材厂负责人吴某,称其弟弟冯某在砖机车间内制砖时,不慎摔倒受伤到某医院住院治疗,要求荆州某建材厂负责人支付医疗费等。冯某出院后,为工伤赔偿事宜与荆州某建材厂发生纠纷。经劳动仲裁认定:荆州某建材厂与冯某自2019年8月至2022年11月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冯某遂申请工伤认定,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调查作出决定:认定冯某2022年11月所受伤为工伤。荆州某建材厂不服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撤销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
经审理,刘钢依法驳回原告荆州某建材厂的起诉,但原告对此结果不理解不满意,为实质性化解此起纠纷,刘钢主动约见原告荆州某建材厂负责人吴某及其律师,在共同学习了工伤认定相关法律法规后,刘钢指出,在工伤认定过程中,若劳动者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依法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现冯某提交了其所在砖机车间负责人张某的书面情况说明,与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作的调查能够相互印证,而冯某车间的同事出庭作证时也确认张某系冯某所在车间的负责人。因此,在无充分证据证明张某出具的情况说明系虚假的情况下,虽然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调查过程存在程序瑕疵,但其所作工伤认定是合法的,所以依法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刘钢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向吴某及其律师答疑解惑,将裁定依据的法律条文向其释明,最终,吴某及其律师表示明白了自身维权存在的问题,对法院的裁定表示理解,对法官的释法明理表示满意。至此,一起可能引发当事人闹访的行政争议案件得以圆满化解。
(林翠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