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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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浠水法院:一个施暴举动 “盗窃变抢劫”
2024-05-14 12:46:15 来源:楚天法治 点击: 0
  “我孙子经常被吓到,听说吃黑狗肉可以壮胆子,我就想弄条黑狗给我孙子吃,唉!现在居然成了抢劫犯,我没有想到后果会这么严重,现在说什么都为时已晚,我认罪认罚...”近日,浠水法院开庭审理一起由盗窃罪转化为抢劫罪的偷狗案,被告人郭大力(化名)在庭审现场真诚忏悔道。
  那么在什么情况下,盗窃罪会转化为抢劫罪呢?快跟着法小山一起来学习吧!
  案情简介
  郭大力驾驶汽车行驶至某村时,利用事先准备好的毒狗药将被害人陈快(化名)的土狗迷晕,并将其放入汽车后备箱中,准备离开现场时被陈快发现,狗主人抓住汽车副驾驶门把手和右侧倒车镜呵斥其将狗归还,郭大力不予理睬,仍继续驾车并加速驶离现场,陈快被车辆拖行后倒地,致使其头面部及双手和右膝皮肤受伤。经鉴定,陈快的伤情属轻微伤。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郭大力将狗迷晕带走,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其行为属于盗窃。陈快发现后阻拦其离开,郭大力为了抗拒抓捕,不顾陈快的阻拦使用暴力开动汽车驶离现场,造成陈快轻微伤,其行为已经构成了转化型抢劫,因此认定郭某犯抢劫罪。被告人郭大力自愿认罪认罚、坦白、事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从轻、从宽处罚。根据被告人郭大力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处被告人郭大力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千元。
  法官提醒
  本案中被告人郭大力在路边小摊处购买毒狗药,通过给狗喂食掺有毒药的猪肉,狗吃了有毒猪肉后几分钟便呕吐、站立不稳丧失反抗能力。小浠建议养狗人士要加强防范意识,留意爱狗的“盘中餐”。狗是他人的财物,更是陪伴他人的爱宠,切勿为了贪口腹之欲,伤害人类忠实的朋友。偷狗,不仅有失道德,更可能引来牢狱之灾。
  法官说法
  什么是转化型抢劫?
  转化型抢劫是指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的人在该行为被对方发现以后,为了使已经到手的财物不被拿回或逃避对方的抓捕或为了把证据销毁,对被害人或者第三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严重相威胁的行为。
  盗窃、诈骗、抢夺这三种犯罪均是仅仅侵犯公私财产权,但是由于暴力行为,使行为人侵犯的客体不局限于财产权,还增加了对人身权的侵犯,因此在性质上转化为同时侵犯财产权和人身权的抢劫罪。
  满足哪些条件,会成立转化型抢劫?
  1、转化为抢劫罪的前提条件是行为人构成“盗窃、诈骗、抢夺罪”。
  2、客观上,行为人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转化型抢劫罪的“当场”,包括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的作案现场,也包括行为人逃离作案现场立即被人发现后的整个被抓捕全过程。转化型抢劫中的“暴力”必须是针对被害人实施,使被害人不得反抗,若仅为摆脱抓捕而推搡,没有直接故意威胁被害人的人身安全,可以不认为是使用暴力。
  3、主观上,行为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目的在于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九条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抢劫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马莉 纪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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