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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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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枫桥式人民法庭创建】彩礼退还引纠纷 法庭调解促和谐
2024-05-13 12:08:48 来源: 点击: 0
        彩礼,作为传统习俗的一部分,通常是指以结婚为目的,一方或其家庭成员给付另一方的金钱或贵重财物,承载着双方家庭的祝福与期望。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彩礼可能成为家庭矛盾的导火索。近日,通城县人民法院麦市法庭深入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成功调解一起涉彩礼返还的离婚纠纷案,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
  
       原告何某(女)与被告葛某于2021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后确定恋爱关系,2022年2月按照当地习俗举行婚礼,3月办理结婚登记。葛某按照乡俗,到处筹集资金并借款向何某支付了20万元的彩礼以及价值3万余元的“四金”,导致其家庭生活困难。因原、被告相识后恋爱时间不长,加之婚后长期异地务工夫妻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双方未建立起真正夫妻感情,婚后因遇事未能正确沟通,常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产生裂痕。2024年正月以来双方开始分居生活至今,为此,原告何某到麦市法庭起诉,要求与被告葛某离婚,被告同意离婚但双方因彩礼退还问题产生了较大的分歧。
       麦市法庭受理此案后,发现其涉及彩礼问题,处理不好,不仅影响两家人的关系,还影响和谐乡村建设。考虑到双方矛盾较大,承办法官秉持“如我在诉”的司法理念,迅速与双方当事人联系,认真倾听双方的想法,立刻组织调解。调解过程中办案法官从情、理、法角度入手,结合当地风俗、彩礼的使用及消耗等因素进行温情调解,引导双方换位思考,对双方进行心理疏导和情感沟通,并结合调解工作的案例和经验,以案释法,讲解了关于婚约财产的法律条款和适用情形。最后,在法官、书记员的反复劝说下,何某和葛某愿意各退一步,就彩礼退还问题达成了一致意见,由何某退还彩礼14.6万元,该案件得以顺利化解,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家庭矛盾的根源往往不是单一的事件,而是由多种因素累积而成。麦市法庭在调解此类家事纠纷时,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坚持能动司法,主动融入基层社会治理。同时注重发挥调解工作的优势,利用调解工作的灵活性、高效性等特点,为双方当事人提供多样化的解决方案,努力让当事人在和睦的氛围中重归于好,为构建和谐家庭、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一) 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二) 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三) 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第五条 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人民法院认定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应当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
 

    (戴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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