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力量,守护“花开”。法治是保护妇女儿童全面发展、幸福健康的坚强保障。妇女儿童权益保护,离不开婚姻家事纠纷化解。为进一步加强《家庭教育促进法》宣传教育、进一步引导家长学法、知法、用法、守法,切实提高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能力,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近日,嘉鱼法院携手县妇联走进嘉鱼县樱花幼儿园,开展保护妇女儿童权益专题开放日活动。

在活动现场,杨洋法官用浅显易懂的语言和妙趣横生的方式为在场的老师、家长和孩子们介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及《湖北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的立法背景及重要意义,并对法规法条的主要内容进行了详细解读。同时,通过分享家庭教育小故事与家长和孩子们进行互动,教育引导家长积极承担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在法律的约束和引导下“依法带娃”,做合格家长,护航孩子健康快乐成长。活动中,一位家长表示:“带孩子是一门学问,以往孩子犯错,总是动辄打骂,今天法官的宣讲让我意识到,不能用老方法管孩子,要‘依法带娃’,对孩子多鼓励、多沟通,多倾听孩子的想法,帮助孩子树立正确的三观。”活动结束后,在老师的引导下,干警们还为小班孩子们送去了幼儿法律绘本。
专题开放日活动的开展,加强了法院与妇联、学校、家庭的沟通与联系,引导广大家长注重家庭、家风教育,更新教育观念,为祖国花朵的茁壮成长保驾护航。

凝聚各方合力,是做好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工作的重要举措之一,接下来,嘉鱼法院将进一步发挥审判职能、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加强协同联动,持续以司法保护促推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网络保护协同发力,为妇女儿童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努力让尊重妇女、关爱儿童在全社会蔚然成风,推动妇女儿童生活更加幸福、人生更加出彩。
法条链接
《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四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负责实施家庭教育。
《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十四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用正确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未成年人养成良好思想、品行和习惯。
《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针对不同年龄段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特点,以下列内容为指引,开展家庭教育:
1.教育未成年人爱党、爱国、爱人民、爱集体、爱社会主义,树立维护国家统一的观念,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培养家国情怀;2.教育未成年人崇德向善、尊老爱幼、热爱家庭、勤俭节约、团结互助、诚信友爱、遵纪守法,培养其良好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意识和法治意识;3.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成才观,引导其培养广泛兴趣爱好、健康审美追求和良好学习习惯,增强科学探索精神、创新意识和能力;4.保证未成年人营养均衡、科学运动、睡眠充足、身心愉悦,引导其养成良好生活习惯和行为习惯,促进其身心健康发展;5.关注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教导其珍爱生命,对其进行交通出行、健康上网和防欺凌、防溺水、防诈骗、防拐卖、防性侵等方面的安全知识教育,帮助其掌握安全知识和技能,增强其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6.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念,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提高生活自理能力和独立生活能力,养成吃苦耐劳的优秀品格和热爱劳动的良好习惯。
《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十七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智力发展状况,尊重其参与相关家庭事务和发表意见的权利,合理运用以下方式方法:
1.亲自养育,加强亲子陪伴;2.共同参与,发挥父母双方的作用;3.相机而教,寓教于日常生活之中;4.潜移默化,言传与身教相结合;5.严慈相济,关心爱护与严格要求并重;
6.尊重差异,根据年龄和个性特点进行科学引导;
7.平等交流,予以尊重、理解和鼓励;8.相互促进,父母与子女共同成长;9.其他有益于未成年人全面发展、健康成长的方式方法。
《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十八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理念,自觉学习家庭教育知识,在孕期和未成年人进入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等重要时段进行有针对性的学习,掌握科学的家庭教育方法,提高家庭教育的能力。
(杨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