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4-12 17:29:38 来源: 点击: 0
近日,孝昌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审结了一起历经数年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案情回顾:
2018年1月1日,原告公司(出租方、甲方)与被告公司(承租方、乙方)签订《商铺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商铺租赁给被告用于经营,租赁期限自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止,每年460000元,合同还对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合同到期后,被告仍继续使用房屋并交纳部分租金,原告未提出异议,双方未另行签订合同,故该期间系不定期租赁。租赁期间,被告支付了2018年至2020年租金,2021年支付部分租金,剩余租金拖欠至今。双方均认可案涉租赁合同已于2022年6月14日解除,但被告仍然占用房屋经营,直至2023年4月底,被告才腾退房屋交还原告。被告主张疫情期间应减免部分租金,双方就租金及违约金问题未能协商一致,以致成讼。因双方争议较大,该案历经了一审、二审、重审数年时间。重审后,被告不服上诉,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审理:
2021年政府因疫情原因实施管控措施的事实客观存在,客观上对案涉租赁合同的正常履行以及被告的经营产生一定的影响,本院综合考虑疫情管控、政府相关政策精神、原被告之间利益平衡等因素,参考其他行业相关举措,酌定减免2021年2个月租金共计76666元。原、被告在租赁期限届满后形成不定期租赁关系,原租赁合同仍继续有效,合同违约条款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双方在原书面租赁合同中对租金的给付时间和方式作出了明确约定,被告在租赁期限届满后的不定期租赁期间,就租金的给付方式既未与原告达成新的约定,又未按照原合同约定给付租金,构成违约。鉴于原租赁合同违约条款约定的违约金明显过高,本院依职权予以调减。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之规定,本案中原、被告虽形成不定期租赁关系,但原租赁合同仍继续有效,当然也包括违约条款,对双方均有约束力,除非双方另有约定。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孝昌县人民法院在审理涉企案件过程中始终坚持既依法平等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兼顾公平高效妥善处理的原则,让企业从繁琐的诉累中解脱出来,尽快恢复正常运转,努力为辖区经济营造更加稳定、公开、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张伟 潘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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