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财产刑执行检察,是检察机关对法院执行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活动进行依法监督的重要手段。
为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对涉及企业案件的财产刑执行的检察监督力度,12月13日,县检察院会同县法院执行部门一同前往被害人公司发放执行款物,并对该公司的生产状况和面临的困难等情况进行沟通。人民监督员王能朗全程参与监督。
基本案情
2020年5月开始,被告人古某担任某公司车间机器设备管理员、技术员,负责给生产线投放锡条等工作。2020年10月至2022年12月期间,被告人古某利用公司管理上的漏洞,截留未用完的锡条,趁无人之时带出车间,积累一定数量后邮寄到外地出售。2022年12月,当其再次计划将盗得的两百多公斤锡条邮寄出售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查,在此期间被告人古某造成该公司经济损失九百余万元,实际从中非法获利七百多万元。案发后,通山县公安局依法扣押、冻结了被告人古某涉案资金140余万元及涉案物品。
检察履职
2023年9月19日,县检察院在对县法院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情况进行检察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古某职务侵占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一案被害人为市场主体通山县某实业公司,且该案涉案金额巨大,为切实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充分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县检察院对被告人古某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察监督,并成立专项检察领导小组,对该案刑事执行裁定涉财产部分立案、执行等情况进行检察监督。
在调取相关案件材料后,针对古某刑事判决涉财产部分执行情况开展了以下调查核实工作。一是对执行情况进行检察监督,法院是否及时立案,并移交执行部门执行;二是前往公安机关了解古某涉案资金及物品扣押情况;三是以点带面,扩大检察监督范围,前往法院了解同案人员的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情况并进行法律监督;四是联动法院执行部门先后前往武汉、深圳等地查询,向古某妻子及家属询问其财产情况,以及是否有意愿缴纳古某剩余的罚金和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县检察院根据古某一案刑事裁判涉财产执行情况,向县法院提出有关建议并被采纳,退赔被害人公司2122659.95元。
“执行款发放下来,能大大减轻公司资金周转问题,各位领导都很朴实、很负责,为我们企业发展提供了切实安全的法治环境,我对今后公司发展更加有信心了。”实地走访参观时,该企业老板不禁感慨万分。
此次专项检察监督,县检察院瞄准财产刑执行监督工作的着力点和突破口,坚持将惩治犯罪和追赃挽损相结合,同时与法院、公安等相关部门加强沟通协作,共同形成工作合力,有效推动财产刑执行规范化,积极营造安全稳定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为企业健康安全发展保驾护航。
检察官提醒
公民应当通过正当劳动获取合法报酬,切勿以身试法,企图不劳而获,否则终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企业在日常经营管理过程中,也要妥善保管生产设施设备等,强化内部安全防范,加强队伍建设与管理,保障企业财产安全。如发现问题可找有关部门咨询立案,最大限度降低损失。
(舒文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