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天法治黄石讯(彭小陛 通讯员 彭 佳)“检察官同志,我们收到判决书了,感谢你们不仅严惩了犯罪分子还支持我们进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起诉,我女儿也在你们的心理辅导下开始了正常的学习和生活,我们全家也有了重新开启新生活的信心......”
10月20日下午,当大冶市人民检察院未检检察官接到未成年人小玲(化名)的母亲打来的感谢电话时,作为承办案件的检察官看到被侵害的未成年人能从黑暗的阴霾中走出重新向阳而生时,不由得会心一笑。
今年6月3日,时为小区保安的周某趁年仅九岁的未成年人小玲独自返回小区之机,尾随小玲来到一楼楼梯间处对小玲进行猥亵。大冶市人民检察院未检检察官承办该起案件时,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取证,后从严从快打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行为,依法对被告人周某犯猥亵儿童罪以及漏罪盗窃罪提起公诉。
承办该案的未检检察官在办理案件期间对小玲的家庭进行走访,得知小玲的父母共孕育了三名未成年子女,并以在广东务工为主要生活来源,家庭十分困难。遭到此次不幸后,小玲的身心健康受到极大的伤害,变的沉默寡言,情绪极不稳定,家人对此深感担忧。但为了给小玲一个新的生活和学习环境,父母只能将其转学广东,这无疑对原本就困难的家庭来说更是雪上加霜。
在审核该情况后,未检检察官立即将该线索移送控申部门,在部门之间形成联动对小玲开展司法救助。同时,未检检察官密切关注小玲的精神状况,第一时间联系专业机构,对小玲进行心理疏导,帮助小玲尽快走出阴霾。未检检察官也和小玲多次深入沟通,得知小玲因转学到新的环境,学业有些吃力,未检检察官有针对性的帮助其购买辅导书籍,鼓励其尽快适应环境,不断加强学习。
为秉持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大冶市人民检察院以全面融合履职的办案理念,延伸办案职能,在确认小玲和其监护人有向周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意愿后,未检检察官帮助小玲申请了法律援助律师,并积极指导和协助小玲及其母亲收集固定相关证据。
大冶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周某对小玲实施人身侵权行为时小玲仅九周岁,缺乏对性行为的认知与了解,属于法律严格保护的特殊对象,相关猥亵侵权行为势必造成小玲严重的心理创伤和精神痛苦。根据现有证据显示,被害人被侵犯后,情绪非常低落,身心健康受到严重伤害,不愿与人沟通交流,经常产生无助感和绝望感,并伴有焦虑、失眠等症状,这表明周某的侵权行为严重影响了小玲的日常生活,对小玲的自我认识,两性认识及三观形成都造成了永久性的心理伤害,应对小玲承担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据此,大冶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支持小玲及其父母向周某提起过错侵权责任的民事诉讼。
10月8日,大冶市人民法院对该起刑事附带民事支持起诉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对大冶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支持起诉内容予以全部采纳,判处周某对小玲赔偿10000元的精神抚慰金。
判决后,周某及时缴纳该赔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