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20年1月至2021年6月,李某通过发送微信群名片的方式,帮助其上线“A”将自己微信好友中联通、移动等营业厅相关业务人员拉入“京东拉新”、“淘宝拉新”等微信群,随后群内联通、移动等营业厅相关业务人员便将自己未征得他人同意而获取的移动通讯号码及验证码发送至微信群内,上线“A”便利用上述移动通讯号码及验证码分别注册京东、淘宝APP账户以此完成“拉新”任务,每成功注册一个账户,上线“A”便通过微信支付4-12元不等的好处费给李某,李某扣除自己所得1元的费用后,将余款微信支付给群内联通、移动等营业厅相关业务人员。经核实,李某共计帮助上线“A”购买他人移动通讯号码及验证码约25994条,非法获利约25994.54元。
荆州区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李某违反国家规定,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对其可以从宽处理。李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对其应当从轻处罚。李某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对其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李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对其可以适用缓刑。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对被告人李某退缴的违法所得25994.54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手机二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官提醒——
信息网络时代,个人信息安全问题无处不在。在此提醒大家:手机号码和验证码不要轻易泄露,这些信息一旦被不法分子用于随意注册APP等第三方软件,可能会面临更多个人信息被泄露或者财产损失的风险。请大家务必不断提高个人信息安全防护意识,筑牢信息安全的铜墙铁壁,保护好身份证号、手机号、银行卡号等个人信息,不给不法分子留下可乘之机!同时千万不要心存侥幸,以身试法,买卖个人信息,否则可能像本案被告人一样,受到法律严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林翠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