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主办:湖北日报传媒集团指导协办:中共湖北省委政法委员会出品:湖北特别关注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法治导读:
“三重境界”守护大写的中国“V” ——郧阳检察助力南水北调中线核心水源区保护纪实 武汉都市圈检察机关大动作!九地在鄂州会签这份文件 武汉中院:以高质量司法打造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 检察开放日+新闻发布会 零距离见证湖北流域综合治理成效 中央、省级媒体组团“打卡”!深挖十堰检察新闻“富矿”! 荆州: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全市平安建设工作情况 公安县:“两长”同庭履职,“亮剑”职务犯罪 唇枪舌战 精英对决丨荆州市检察机关公诉人论辩赛精彩来袭 2022年度十大检察新闻十大法律监督案例评选揭晓 “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2022年度十大案件”40件参选案例
微信群里骂人遭起诉 法院判决:道歉+赔偿800元 官桥法庭审结一起侵害对方名誉权纠纷案
2023-04-03 09:35:27 来源: 点击: 0
    (通讯员    徐宏彪     张诗俊) 微信作为一款主流社交软件,已成为人们沟通交流和记录生活的重要平台,微信群也因其便捷的沟通方式被大家在工作和生活中普遍使用。但是在微信群里无所顾忌地发布言论,甚至辱骂他人、随意“泄愤”,会有什么法律后果?又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
      近日,嘉鱼县人民法院官桥人民法庭审结了一起在微信群辱骂他人侵害对方名誉权纠纷案。
      胡某和罗某是同一村湾的邻居,2023年初,两人因门口停车问题产生矛盾。胡某多次在村湾微信群发表指向罗某的辱骂性言论,事发时该群有群成员75人。于是罗某向官桥人民法庭提起诉讼,要求胡某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在进行调查了解后,认为该纠纷系辖区村民之间生产、生活引发的误会。此案具有典型意义和教育意义,于是案件承办法官决定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并通过二人所在的基层调解组织进行调解,经过法官的释法析理下,胡某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在法官的见证下当场向罗某表达了歉意。双方在法庭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胡某在村湾微信群里连续10日发布道歉声明,致歉内容需经法庭审核,并赔偿罗某精神损害抚慰金8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及第一百七十九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八)赔偿损失;……(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一)赔礼道歉。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之规定,罗某要求胡某停止侵害,赔礼道歉以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应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微信群、朋友圈也不是“自留地”,不能任性而为。不论是在微信朋友圈还是微信群、QQ群等网络平台,发布言论时均应遵守法律法规,不可为逞一时口舌之快,随意发表不当言论,突破法律底线,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电子杂志往期回顾

关注楚天法治微信公众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