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距离”直击失火犯罪庭审现场 以案为鉴敲响森林防火警钟
2023-03-30 16:21:45 来源: 点击: 0
(通讯员 阚丽莎 舒文琪) “当前正值农忙时节,也是森林防火关键时期,希望大家能够深刻认识到森林防火的重要性及失火的严重性,切莫贪图省事,野外用火焚烧秸秆、野草。一旦点火,极有一发不可收拾、引发森林火灾的重大风险,将可能像本案被告人谈某某一样在此接受法律审判、面临牢狱之灾。”公诉人沈志尧在公开庭审中以案说法进行警示教育。
3月28日上午,由通山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谈某某失火案在案发地九宫山镇某某村广场公开庭审。县应急管理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局、公安局、九宫山镇各村代表、附近部分村民,共计200余人现场观摩了庭审活动。人民监督员王能朗、邓昌俭现场监督。
案情回顾
2022年10月1日,被告人谈某某为种植油菜,用打火机点燃了位于通山县九宫山镇某某村自家田地上的秸秆,后引发山火,于次日凌晨被当地村民扑灭。2022 年10月2日,被告人谈某某到自家田地里整理土地,因秸秆太多影响种植,又用打火机点燃田地里的秸秆,再次引发森林火灾。经通山县林业部门调查认定,此次森林火灾过火面积66.16公顷,其中有林地 52.8 公顷,灌木林地 2.53公顷,未成林造林地 4.21 公顷,宜林地 6.62 公顷。
在充分考虑当地烧荒失火等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类违法犯罪行为多发的情况下,县检察院积极与县法院展开协商,决定将庭审现场“搬”到案发地,通过以案释法的形式教育村民,提升村民法律意识与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公开庭审中,公诉人在发表公诉意见时,专门针对失火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和入罪量刑标准进行了解析,并结合案件事实,开展法治教育和法治宣讲,警示村民们切勿以身试法,要自觉遵守森林防火相关规定,增强法律意识、安全意识,严防失火事故发生。
经过近两个小时的公开庭审,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谈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在依法严惩违法犯罪行为的同时,通过‘零距离、面对面、心连心’的方式,将庭审现场变成警示教育的生动法治课堂,以身边事警示身边人,教育引导旁听人员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达到了‘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效果。”人民监督员王能朗对本次公开庭审活动给予高度评价。
检察官提醒
通山是林区,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森林防火工作,每年十一至次年五一是护林防火重点时期,各级政府工作人员、护林员24小时值班,深入村庄、农户家中,进行防火宣传,各类防火宣传标语张贴至农户家门口,十分醒目。防火宣传车深入田间地头,严禁野外违规用火,“野外见烟、罚款三千” “谁失火、谁坐牢”,这些标语大家耳熟能详,这些也不是空的口号,是对大家的善意警醒,但是因野外用火导致的森林火灾却屡禁不止。因失火导致山林火灾,轻则罚款,重则坐牢,刑法第115条第2款规定,因失火导致森林火灾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最高检、公安部对于失火引发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30亩),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4公顷以上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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