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一己私欲,将共享电动车盗回家,变“共享”为“独享”,自以为无迹可寻,却不知已然触犯法律,必将受到法律制裁。
近日,江陵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共享电动车案件,被告人李某(化名)犯盗窃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千元。
2021年7月,被告人李某驾驶自己的三轮摩托车窜至江陵县郝穴镇,将路边停放的三辆共享电动车盗回家,并在家中对电动车进行了拆解。案发后,在其居住房屋及附近水塘,找到了被盗的三辆共享电动车,经相关部门鉴定,被盗的三辆共享电动车价值共计11637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构成盗窃罪。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某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被告人李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且当庭自愿认罪,对其可以从轻处,依法判决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千元,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
江小法的话——
随着共享经济的发展,共享充电宝、共享电动车、共享汽车等等具有公共属性的物品陆续出现,在方便了大家的同时,也节约了社会资源,但是有一些人就动起了歪心思,企图变“共享”为“独享”,而私占行为会妨碍到正常的社会秩序,给经营商的经营管理带来影响,造成损失,甚至影响一方的营商环境。小法在这里提醒广大市民,恶意破坏、改装、毁弃、盗窃共享电动车,以个人占用为目,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切莫贪图小利,以身试法。
(吴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