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回转款已经收到了,多亏了检察院!”7月18日,黄梅县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何剑文带领该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干警来到黄梅镇盘龙山村村委会,对一起执行监督案进行回访,该村村支部书记对检察机关及时监督帮助村集体挽回损失的行为表示感谢。
2009年6月8日,盘龙山村村委会与石某某签订《盘龙山村通村公路承包合同书》,约定将该村总长度为2.9公里路面硬化工程以包工包料方式发包给石某某施工。工程于2009年底完成施工并交付使用。2017年11月24日,双方经结算,工程总价为54.6万元,除工程质量未达标的4万余元扣款,村委会与石某某之间的工程款全部结清。
然而,石某某认为该4万余元并非工程质量未达标的扣款,而是村委会拖欠的工程款,遂于2019年10月22日向黄梅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盘龙山村村委会支付拖欠的4万余元工程款。法院在盘龙山村村委会缺席的情况下作出判决,支持了石某某的诉请。判决生效后,经石某某申请强制执行,黄梅县法院从盘龙山村村委员会银行账户划扣了标的款以及相关执行费用共计40250元。
2020年7月,盘龙山村村委会不服法院判决,向黄梅县检察院申请再审。接到申请后,承办检察官经调查取证,审查认为该4万余元为质量缺陷扣款,原审判决可能存在错误,为避免村委会因强制执行遭受损失,黄梅县检察院立即向黄梅县法院发函,要求其暂缓执行。
随后,黄梅县检察院向黄梅县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经过法院裁定再审,判决撤销原判决,石某某不服再审结果提起上诉,2021年10月15日,黄冈市中级法院作出二审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黄梅县检察院积极与县法院沟通,建议其及时向盘龙山村村委会返还40250元执行款。2022年7月,黄梅县法院作出执行回转裁定,40250元的执行款打到了盘龙山村村委会的账上。
至此,这起历时两年多的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从再审检察建议、上诉、二审、再到执行回转,终于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黄梅县检察院通过及时监督暂缓执行,帮助被执行款回转到村委会,不仅维护了村集体利益,更为乡村振兴注入了检察力量,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章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