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荆州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任晶,在审理一起因七车连环相撞引起的两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过程中,公正判决,耐心判后答疑,促使当事人服判息诉并自动履行,同时赢得了双方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2021年1月,冉某驾驶的A1小型轿车行驶至沪渝高速公路1023km+500M处时,张某驾驶A2小型轿车撞上A1,造成两车车辆受损。随后,朱某驾驶A3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该路段,撞上前方由甘某驾驶的A4小型轿车,A4小型轿车被撞后向前位移又撞上A2小型轿车,造成三车车辆受损。随后,被告刘甲驾驶的A5挂重型半挂牵引车/重型集装箱半挂车行驶至该路段,撞上前方因发生交通事故停于高速公路路面由被告刘乙驾驶的A6小型普通客车,A6小型普通客车被撞后向前位移先后撞上因发生交通事故停于高速公路路面由被告卜某驾驶的A7小型越野客车、A3小型普通客车和A1小型轿车,A3小型普通客车被撞后位移又撞上A4小型轿车和A2小型轿车,A4小型轿车被撞后位移撞上A2小型轿车。在此过程中,位于车外的A1小型客车驾驶人冉某及乘车人庹某和田某、A2小型轿车驾驶人张某、A4小型轿车驾驶人甘某受伤。A3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朱某、乘车人夏某、朱甲、王某四人在车内受伤。庹某和田某到潜江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5天,后两人分别向荆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此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将道路交通事故划分为三个阶段,在第三个阶段事故中认定刘甲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冉某、甘某、朱某共同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刘乙、卜某、夏某、朱某、王某、庹某、田某无责任。
荆州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交警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符合本案事实及法律规定,且原、被告双方对此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在本次交通事故中,被告刘甲负事故主要责任,张某、冉某、甘某、朱某共同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刘某承担70%的责任,被告张某、冉某、甘某、朱某各承担7.5%的责任。因该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故原告庹某、田某主张的各项损失应分别由被告刘甲、张某、冉某、甘某、朱某所驾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同时,此事故属于连环撞车事故,被告刘乙、卜某被认定为无责任,其所驾驶的的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需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内予以赔偿,被告刘甲系某物流有限公司聘用的驾驶员,事故发生时其在履行职务,故由某物流有限公司承担责任。
承办法官任晶逐一梳理案件事实,仔细核对核查各方当事人所提交的证据,根据各保险公司责任限额与责任限额之和的比例,最终公正高效作出判决:六保险公司及某物流有限公司、张某、朱某、甘某、冉某赔偿庹某24.7万余元;六保险公司赔偿田某3599元。
判决生效后,各保险公司及当事人自动履行了赔偿义务。至此,一起因七车连环相撞引起的两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得到了及时化解,并实现了案结事了的办案效果。
法官提醒:常念安全“紧箍咒”,牢记规章“护身符”。不幸的事故一次又一次提醒我们车祸猛如虎,安全最重要。希望驾驶员开车上路时自觉遵守交通规则,共同营造一个和谐、有序、安全的道路交通环境。
(林翠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