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8-02 16:37:05 来源:楚天法治 点击: 0
近日,赤壁市检察院收到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寄来的一份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再次肯定了赤壁市检察院就熊某一案提出的监督意见,维持了河南省民权县法院对熊某作出的“撤销缓刑、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的再审判决。至此,一起历时多年的“纸面服刑”案件终于依法执行刑罚。
2019年3月,赤壁市检察院收到了来自河南民权县法院的一份刑事判决书及缓刑执行通知书。令人蹊跷的是,该判决中的罪犯熊某竟然是赤壁市社矫局缓刑在矫对象,即熊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又被另一法院再次宣告缓刑!这明显违法!带着这个疑问,该院立即展开调查,发现罪犯熊某2017年9月因犯挪用公款罪被赤壁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2018年因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河南民权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13万元;2019年3月14日河南民权县法院向湖北赤壁市司法局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该局对熊星的缓刑予以社区矫正。
原来,罪犯熊某为减轻刑罚,在赤壁司法机关追究其挪用公款罪刑事责任时,刻意隐瞒了其在河南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的罪行;在河南司法机关追究其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刑事责任时,又隐瞒了其在赤壁犯挪用公款的罪行,导致同一罪犯同一时期两次被判缓刑的错误结果。查明案情后,赤壁市检察院认为, 罪犯熊某刻意隐瞒犯罪事实,毫无悔罪表现,人民法院应撤销缓刑并对其数罪并罚。
但接下来面临的问题是,由哪家法院来纠错呢?法律对此没有明文规定,两家法院都认为自己没有管辖权。赤壁市检察院建议两家法院层报至他们的共同上级最高人民法院来指定管辖,他们却认为这不属于各自的工作范围。案件似乎走进了死胡同,监督工作无法推进。赤壁市检察院经过认真研究,另辟蹊径,巧解难题,创造性地主张“熊某在民权县法院审理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一案期间,刻意隐瞒了因挪用公款被判处缓刑的事实,属于民权县法院判决生效后发现的新事实,并且影响定罪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民权县法院有管辖权,应采取审判监督程序对熊某一案再审。”此后,赤壁市检察院多次前往河南省民权县与当地法院、检察院反复沟通,最终民权县法院接受了赤壁市检察院的主张,于2021年3月依法撤销缓刑,判决被告人熊某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挪用公款罪,数罪并罚,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3万元,及时纠正了一起错案。熊某接到再审判决后,以民权县法院没有管辖区权、撤销缓刑不当为由,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本文首段所述维持原再审判决的裁定。本案中,在法律并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赤壁市检察院创造性的主张大大提高了司法效率,节约了司法资源,维护了司法公正。该案被评为湖北省检察机关2021年度刑事执行检察典型案例。
(李敏慧 卢梦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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