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7日(高考首日)17时许,通城县公安局隽水派出所民警在通城县第一中学高考考点,开展常态化安保巡查时,发现考场门口有人“黑飞”无人机进行拍摄,执勤民辅警迅速锁定飞手位置,并将其依法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经查,无人机操控者李某某,未经批准擅自在管制空域“黑飞”,根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李某某存在“未经批准在管制空域内飞行”的违规行为。
目前,违法行为人李某某被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警方提醒:
高考等重大考试期间,考场周边实行严格空域管控,未经官方审批一律禁止无人机飞行。广大市民务必自觉遵守考试安保管控规定,切勿心存侥幸违规“黑飞”,一经查实,公安机关将依法严肃处理。
法律链接:《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
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批准操控微型、轻型、小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管制空域内飞行,或者操控模型航空器在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划定的空域内飞行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飞行,可以处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实施违规飞行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操控无人驾驶航空器实施飞行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行为规范:(一)依法取得有关许可证书、证件,并在实施飞行活动时随身携带备查;(二)实施飞行活动前做好安全飞行准备,检查无人驾驶航空器状态,并及时更新电子围栏等信息;(三)实时掌握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动态,实施需经批准的飞行活动应当与空中交通管理机构保持通信联络畅通,服从空中交通管理,飞行结束后及时报告;(四)按照国家空中交通管理领导机构的规定保持必要的安全间隔;(五)操控微型无人驾驶航空器的,应当保持视距内飞行;(六)操控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在适飞空域内飞行的,应当遵守国家空中交通管理领导机构关于限速、通信、导航等方面的规定;(七)在夜间或者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飞行的,应当开启灯光系统并确保其处于良好工作状态;(八)实施超视距飞行的,应当掌握飞行空域内其他航空器的飞行动态,采取避免相撞的措施;(九)受到酒精类饮料、麻醉剂或者其他药物影响时,不得操控无人驾驶航空器;(十)国家空中交通管理领导机构规定的其他飞行活动行为规范。
(李佳玫 王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