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面锦旗,一份认可,一腔赤诚。3月4日,市民李先生将一面印有“为民为事神速 尽心尽力尽责”的的锦旗送到通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秩序中队民警手中,以此感谢民警抽丝剥茧、快速侦破交通肇事逃逸案,为其挽回了财产损失。

1月27日23时许,交管大队接到北港镇李先生的报警,称其停放在北港镇胜利路附近的私家车被撞损,肇事司机竟驾车逃逸,希望警方尽快处置。
警情就是命令,时间就是线索。接警后,值班民辅警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开展现场勘查、证据固定等工作。民警根据现场遗留线索查询到肇事车辆的登记信息,并迅速联系登记车主,不料车主表示该面包车已转卖多年,自己早已无法联系到现任实际所有人。

这一情况让案件调查工作瞬间陷入瓶颈,唯一的车辆线索就此中断,办案民辅警迅速调整侦查思路,将工作重点转向事故现场周边的视频排查。通过细致梳理,最终发现肇事嫌疑人在事故发生前曾出入北港镇某饭店。
循着这一关键线索,民警立即前往该饭店及周边区域开展深入走访调查,与商户、群众沟通核实,逐步锁定肇事嫌疑人为崇阳县青山镇居民甘某兰。掌握确凿线索后,于2月2日,办案民警当地警方的配合下,将肇事嫌疑人甘某兰抓获归案。
面对民警的讯问和确凿的证据,甘某兰如实陈述了其无证驾驶机动车撞上李先生车辆后,为逃避法律责任驾车逃逸的违法事实。
目前,甘某兰因无证驾驶及交通肇事逃逸已被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普法小课堂:
1. 无证驾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规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2. 交通肇事逃逸(尚不构成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3. 合并处罚:无证驾驶与交通肇事逃逸均属行政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可依法对两项违法行为合并处罚,行政拘留期限合并计算不超过20日,罚款金额在法定幅度内累加。
此外,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警方提醒: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交通肇事逃逸从来都不是“退路”,而是一条通往法律制裁、经济赔偿的“绝路”。在此,交管部门郑重提醒广大驾驶人:
1. 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必须依法取得相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切勿心存侥幸无证驾驶,触碰法律红线。
2. 发生交通事故后,无论事故大小,都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迅速报警等候处理,切勿因害怕承担责任而驾车逃逸。一旦逃逸,不仅会被依法加重处罚,还需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保险公司也会拒绝商业险赔偿,所有损失均需自行承担。
3. 交通违法失信行为将留下终身污点,影响本人及家人的政审、信贷、就业等方方面面。希望广大驾驶人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安全文明驾驶,共同营造安全、有序、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
(李佳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