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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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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笑气”非儿戏!通城两男子吸食“笑气”被依法予以行政拘留
2025-12-10 12:01:08 来源: 点击: 0
       近日,通城县公安局隽水派出所民警在日常巡查中,发现熊某、王某二人形迹可疑,其行为举止符合吸食“笑气”的典型特征。民警立即展开缜密核查,迅速破获一起非法吸食危险化学品案。
       经查,2025年10月中旬至11月29日期间,熊某、王某为寻求感官刺激,无视法律法规与自身健康,先后购买“笑气”7次。11月29日,两人购得“笑气”后,在隽水镇某小区外的车内吸食。办案民警在熊某等人的车上当场查获储存“笑气”的罐子1个,面对铁证,熊某、王某对其非法使用危险物质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目前,熊某、王某因非法使用危险物质已被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警方提醒“笑气”属于危险化学品,非法买卖、储存、使用“笑气”均涉嫌违法,严重者还可能构成刑事犯罪。切勿因好奇或寻求刺激尝试吸食“笑气”,广大群众若发现非法买卖、储存、使用“笑气”的违法犯罪线索,请及时拨打110报警,共同维护安全有序的社会治安环境。
       法条链接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李佳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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