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1月17日13时许,通城县公安局隽水派出所接到群众报警,称玉立大道某加油站内有人违规吸烟,存在安全隐患。民警接警后火速赶赴现场,通过调查锁定违法行为人吴某。

经查,吴某当日在隽水镇玉立大道一工厂送货完毕,发现所骑三轮摩托车燃油不足,遂驾车前往该加油站加油。抵达现场时,吴某手中仍夹着香烟,径直向工作人员提出加油需求。工作人员当即警觉,严厉劝阻其吸烟行为,吴某才移步至所谓“安全距离”继续吸烟,待车辆加完油后驾车离开。
案发后,民警电话联系吴某,明确告知其行为的危害性与违法性。吴某认清错误后主动到派出所投案,如实陈述了其在加油站吸烟的违法事实。吴某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已构成违法行为,目前被公安机关依法处以行政处罚。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有违反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警方提醒:加油站属高危风险区域,汽油挥发形成的可燃混合气遇明火极易引发爆炸,严重威胁公共安全。请广大群众严格遵守安全规定,杜绝在加油站内吸烟、使用手机等危险行为,共同筑牢公共安全防线。
(李佳玫 邓金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