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吗?有人在某村非法狩猎鸟类!” 近日,鄂州梁子湖区公安分局沼山派出所,接到群众举报后,迅速对该线索进行秘密摸排侦查。
民警经过连续两晚10余小时的蹲守,最终成功抓获一名非法狩猎犯罪嫌疑人,现场解救10余只被困鸟类,起获捕鸟工具20余件。
在接到辖区群众匿名报警后, 梁子湖区公安分局沼山派出所所长周武,教导员许未新高度重视,立即组织抽调所内精干警力,迅速展开侦察。前期,民辅警针对举报线索对某村进行地毯式摸排,最终在一处荒地内,发现三张用于猎捕鸟类的粘网白天都是整齐的铺设在地面,并用油布掩盖,粘网旁边的石棉瓦棚内散落着少量鸟类羽毛。专班带队民警刘勤,直觉判断该地极有可能就是猎捕现场,民辅警们冒着酷暑,忍受着野外蚊虫的叮咬,随即决定连夜在此处开展蹲守,直到蹲守的第二晚凌晨1时20分许,发现一名可疑人员前来此地,放下诱鸟播放器后,将白天铺设在地面的粘网开始升起,瞬间三面大网像恶魔的魔掌伸向天空,随后可疑人员在棚内等待鸟儿撞网。短短几小时就有十余只野生鸟儿撞网不能动弹。
民警刘勤、辅警张然、邓志鹏、祝凌峰等,趁可疑人员收网取鸟之时,迅速出击,将犯罪嫌疑人林某某成功抓获,现场起获大型粘网、诱鸟播放器等狩猎工具20余件。
经讯问,犯罪嫌疑人林某某对非法狩猎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据犯罪嫌疑人林某某交代,其因利益所趋,于2021年5月份开始在此地架设升降捕鸟网,多次趁夜色升起大网进行捕鸟,白天降下捕鸟网躲避查处。
日前,林某某因涉嫌非法狩猎罪已被鄂州梁子湖警方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当中。
警方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市民应自觉抵制非法狩猎行为,共同保护美好的环境。
(刘勤 夏敬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