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吃一堑长一智”,因酒驾被查处过的驾驶人应痛定思痛,本该吸取前车之鉴,遵法守规,然而,偏偏有些人不信邪,再次饮酒“以身试法”。近日,洪湖交警就查获2名“二次酒驾”交通违法行为人。
5月21日上午9时许,洪湖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四中队民警在洪湖市乌林镇路段执勤时,一辆号牌为鄂A96***小车行驶而来。检查中,民警闻到驾驶人身上有一股酒味,当即测试,结果该驾驶人体内酒精含量27mg/100ml,涉嫌酒驾。随后,经民警查询驾驶人信息发现,瞿某(男,45岁,洪湖市城区人)在2015年4月因饮酒驾车被交警处罚过,此次属于二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5月22日8时30分,洪湖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六中队在辖区路段例行检查时,一辆号牌为鄂DHJ***小车进入执勤点时,民警对驾驶人进行检测,结果为48mg/100ml。经查询,邓某(男,62岁,湖北省洪湖市戴家场镇人)于2019年3月11日因酒被交警处罚过,涉嫌二次酒驾。
目前,洪湖交警依法对2名酒驾当事人给予相应处理,并将其违法行为及时录入交管平台。
(吴道敏 陈诺 刘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