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9日,浠水县公安局南城派出所在工作中获悉线索——清泉镇余堰村附近有人非法持枪狩猎。获悉线索后,民辅警随即赶往当地展开调查,逐步掌握了嫌疑人王某非法持有管制器具的相关证据。当天晚上,办案民警在王某家中将其抓获,并在其住所查获充气式压力气枪一支、非法自制的铅弹二千余枚以及制造铅弹的工具。
经查,2021年6月,王某在野外钓鱼时遇到有人拿气枪射杀野生鸟类,对狩猎有爱好的王某心动不已,便询问购买渠道,后前往外省线下购买气枪。气枪买回来后却没有子弹可用,于是王某动起了脑筋,从网上购买了铅弹模具、铅丝等工具,随后在家造起了铅弹。经初步统计,截至被抓时,王某已制造铅弹6000余发,并利用这些枪支弹药伙同丁某某一起非法狩猎,共捕杀野鸡100余只、野鸭20余只、斑鸠80余只,供自家人食用。
经讯问,王某、丁某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二人狩猎所用的气枪与铅弹已送往上级公安机关进行鉴定。
目前,王某涉嫌非法持有管制器具、非法狩猎,丁某某涉嫌非法狩猎,两人分别被浠水警方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在进一步办理中。
警方提醒提醒:非法制造、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等涉爆物品的后果十分严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涉嫌非法持有、制造、买卖、运输枪爆物品的人员,不要心存侥幸,应尽快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主动上交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等危险物品, 可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拒不交出非法物品的,被公安机关查获的将依法收缴并从严惩处。公安机关真诚欢迎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积极检举揭发涉枪涉爆违法犯罪分子和私藏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的线索,营造平安和谐社会治安环境。
(韩丹 蔡俊)